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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路径

徐婧琳

发布于:

2022-12-15 18:45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域名已不再仅仅是IP地址的外部代码,有时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因计算机网络域名产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但由于这一类型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出现既有中院管辖,也有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使得权利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面临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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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维权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域名纠纷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注册域名后使用该域名进行宣传或提供商品/服务

第三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提供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该情形本质上属于披着计算机网络域名外衣的商标侵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通常可以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1)京0491民初29408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及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完整包含其商标的涉案域名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和提供互联网服务,刻意误导相关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未主张被告侵犯其网络域名的相关权利,故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实质上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在管辖问题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可。

(二)仅注册域名而未使用

若第三人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并未使用该域名从事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案件则属于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对此,可能难以通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相关规定进行维权。权利人可以转而选择《域名纠纷解释》第三条,就涉案域名的注册行为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讼,要求将停止使用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为己有。本文将着重讨论这一类型诉讼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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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管辖问题的现状

一些同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案件却存在既有中级法院一审,又有基层法院一审的情况。以下列举三个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由不同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例:

1. 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01民初2155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一案系原被告基于“6766.com”域名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一审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0491民初25973号案件中,被告注册的域名“eversheds-southerland.com”“evershedsutherland.com”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EvershedsSutherland”高度近似,原告对此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及侵权诉讼,该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

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5民初54983号一案中,原告与其前员工之间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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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单纯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权利人应当如何进行判断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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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管辖及选择

(一)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当然应当作为被告,然而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往往扑朔迷离,难以查找,令诸多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一筹莫展。原因是市场上的域名注册商大多会提供隐私保护服务,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用户提交的有关注册信息,隐藏域名whois数据库中公开显示的用户信息。在实际注册人使用隐私保护服务后,权利人无法直接查询到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而导致起诉时难以确定被诉对象。对此权利人也并非束手无策,可以通过巧妙的诉讼策略来曲线救国

第一,将域名注册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权利人通常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域名注册商承担撤销或转移域名的相关责任,从而建立管辖连接点,选择在域名注册商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此,即便在无法明确注册人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第二,根据《域名纠纷解释》第二条,原告还可将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依据,主张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规定建立管辖。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存在多个被告,特别是当原告将域名注册商列为共同被告时,法院可能会认为被告住所地明确,要求原告向被告之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别情况下,还可将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列为共同被告。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可能对于计算机网络案件审理经验不足,或者原告去当地诉讼的成本较高。出于方便诉讼及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的考量,将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的有关法院提起诉讼,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推进。

综上,对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至少北京法院和域名注册商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原告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为便利的管辖连接点。

(二)级别管辖

对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级别管辖,现行有效的规定中既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性条款,亦有基层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级别管辖作出专门的规定,《域名纠纷解释》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本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也就是说,部分基层法院同样可以受理第一审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如果这些域名诉讼的连结点恰好落入北京、广州、杭州的市辖区,则应由相应的互联网法院管辖。此时,我们需要厘清三个问题

Q1

哪些案件是属于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而不同的省市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7)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据此,北京市内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审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2

哪些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根据20225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下简称《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对各省市基层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做了明确的列举。

Q3

在中院和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作何选择?

《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第六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域名纠纷解释》第二条是否属于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取决于对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这一概念的理解,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此尚无明确的界定。

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若案件管辖连接点可在北京、广州、杭州地区,则优先向当地互联网法院起诉,原因在于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电子化处理最为发达且案件量相对其他基层法院较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件快立快结;

第二,若案件管辖连接点没有互联网法院,则优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优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直接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管辖受理,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在实践中案件处理效果相对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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