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83-1990

华 进 视 角

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以专业化视角解读理论与实践应用,提供专业策略参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理解与分析

张柳锋

发布于:

2022-12-14 18:50

数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知院)发布了《新发展格局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以下简称《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该文中,广知院立足于新发展格局,通过研究案例样本、调研企业及律师群体意见,揭示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现存问题及产业界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需求,并提出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司法建议与立法建议。

本文中,作者将结合案例对广知院提出的相关建议进行总结分析,以展现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探索更为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路径。

01 因需认定原则-松弛有度

 

受到过往驰名商标制度被滥用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较长时间内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偏向谨慎保守,例如形成了能不认定就不认定的思维。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一文则提出,应当摒弃过于保守的驰名商标认定思维,在驰名商标异化已经逐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目的,适度把握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其中包括客观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避免扩大商品类似的范围;拥有多个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选择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此举有利于规范商品类似判断标准,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十三条的适用界限,亦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适度的司法救济力度。

 

近年来,多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结合案件审理的情况综合考虑该案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条件,例如(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在不同类别上有多个注册商标,知名度不同,但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商标权利人品牌的运营情况等因素来看,该案认定原告驰名商标,才能够使得司法保护力度与原告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程度、侵权行为惩治程度相当,符合因需认定原则。就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7.2【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民事纠纷案件】明确指出例外情形,“但为了使权利人获得与其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程度相当的司法保护力度,并确定与驰名商标相适应的保护强度,对于确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在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明显攀附意图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驰名商标。”

可见,就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不应实行“一刀切”,而是真正深入“审理案件事实所需”这一本质内涵,一方面,应当考虑其驰名商标认定受为侵权构成要件所需,另一方面,亦需考虑是否达到足够救济力度所需,避免驰名商标制度成为空中楼阁。

 

02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科学合理

在过往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上,《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采用相关公众的范围标准,并赋予其跨类保护效力,并且采用“国内使用+国内知名的双重地域标准限定,导致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与保护范围不协调,严格的的国内使用标准不符合现今国际资讯畅通的现代商业实际。另外,业界反映,对于已多次被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仍需提交大量证据,驰名认定仍存在不必要的负担。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一文则提出,应当合理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完善其公众范围标准、地域标准、考虑因素与举证责任规则等方面。

 

2.1 针对公众范围标准,注册驰名商标寻求跨类保护时,除了在其注册或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达到驰名程度,亦应当在寻求保护商品类别的相关公众所知晓。

 

2.2 针对地域标准,应当采用国内驰名标准,避免坚持严格的国内使用标准。

 

2.3 针对举证责任规则,对于已多次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对其举证责任要求予以变通完善,避免重复大量举证,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举证负担。

例如,在(2022)京民终538号一案中,法院在判断原告第9类、第28奥特曼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过程中,分别考察了原告提供的相关商标在动漫、玩具领域上的使用及宣传情况,同时,在论证被告销售儿童电动牙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亦考量了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领域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明确指出儿童电动牙刷与动漫商品的受众多为儿童,二者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具有特定联系的主体。可见,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并非单一的、割裂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进行考量。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7.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指出域内驰名原则,即认定驰名商标必须以商标在中国境内驰名为必要,要求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国内市场上存在和流通,或者在国内市场或互联网中进行过宣传。,可见,该审理指南并未对相关商品、服务在国内流通作为硬性要求,只要其在国内宣传达到极高知名度,亦可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驰名。

03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精准把控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一文指出,如今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确定,主要体现在反淡化保护能否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跨类保护范围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文中提出建议,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应当更加注重创新导向,动态合理把握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3.1 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大小的判断应当考量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知晓程度、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

3.2 对于具有跨类影响力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不应拘泥于其未注册状态而拒绝提供反淡化保护。

3.3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亦要规定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特殊侵权抗辩事由,建立非商业使用、正当使用等例外制度,避免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范围过于模糊,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形成公平公正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04 驰名商标救济规则-有力惩治

 

从广知院整理数据来看,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请额、判赔额明显高于整体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水平,惩罚性赔偿在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已有适用,可见当前对于相关行为司法惩处力度已加大。但不少被调研企业反映目前仍存在赔偿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一文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法定赔偿限额的逐步提高即是知识产权法律中实施严格知识产权政策的典型体现。对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可在保护手段上更加注重惩罚导向,综合运用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强制措施、失信人名单等保护手段与措施,另外,亦可充分使用证据妨碍规则合理计算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

 

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案件中,原告获得较高赔偿额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2019)苏民终1316号案件中,小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最终对原告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而在(2020)73民初787号案件中,由于原告证据未能客观反映被告获侵权获利,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但在赔偿数额计算时仍考虑了原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且为相关公众熟知这一因素,综合其他因素判决赔偿50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第二十条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提出涉及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作品处于热播期或者热卖期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可见,涉及驰名商标案件中,为减少侵权行为对品牌的损害,获得与商标知名度、侵权惩戒力度相匹配的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运用现有的司法制度,以达到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05 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存在认定启动条件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保护需求不相匹配,保护范围、认定标准与市场实际不匹配,驰名商标救济力度与惩戒侵权行为、保护知名品牌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一文立足于新发展格局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建议,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态度,亦为今后的驰名商标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随着国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引导,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亦将更加适应时代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400-883-1990
info@aciplaw.com

华进官方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1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12081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