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进 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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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在先案例看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的商标使用认定
许洁芳
2025-08-13 16:11
华进商标版权事业群
内容提要:
一、导语
二、仅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三、既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又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四、结语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关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中指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游戏行业中,游戏开发商常将游戏角色名称(如"马里奥")及虚拟道具名称(如"倚天剑")在第9类与第41类申请商标注册。然而,当此类商标面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时,其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识别来源"功能。笔者通过梳理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核定使用在第9、41类游戏商品或服务上的撤销复审案件审理情况,探究这一问题。
仅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从上述撤销复审案件审理情况可见,商标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中,或者仅用来描述游戏的角色名称、道具名称等,而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无法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则不能证明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既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又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审理结果
从上述撤销复审案件审理情况可见,商标名称既被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或游戏道具名称使用,同时又作为游戏名称使用,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证明商标使用在核定的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构成商标性使用,可以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维持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
从撤销复审案例审理情况来看,商标名称仅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或者仅用来描述游戏中的角色、道具等,而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无法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则该种商标使用形式难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商标名称既作为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使用,又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且提供的证据(如游戏授权合约、下载页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玩家上传的游戏视频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相关公众可通过商标的该种使用形式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游戏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构成元素名称(如游戏角色名称、游戏道具名称)的商标使用证据时,可收集提供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商标的游戏界面或游戏视频、游戏下载页面、游戏评论页面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可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费者认知度报告,以此证明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服务上已发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能够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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