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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滴滴跑腿”?是否存在商标抢注?
2020-03-26
就在3月9日滴滴上线跑腿服务,欲在21个城市强势推进时,已在同城跑腿领域深耕多年的UU跑腿坐不住了。
“2015年做跑腿的时候,当时纠结叫滴滴跑腿还是UU跑腿好,于是就注册了两个商标,所以滴滴的同学,肿么办?”UU跑腿创始人乔松涛在其微信朋友圈的一段发问,引发媒体关注。
随后,乔松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指滴滴正在抢注“滴滴跑腿”商标。
法治周末记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截至3月24日,共有8件“滴滴跑腿”商标,分别为3家不同的公司申请。其中,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3月5日申请注册滴滴跑腿第9类、第42类、第35类和第39类商标;而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在2015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滴滴跑腿第39类、第9类和第42类商标,目前,第39类17021561号商标状态为无效,第9类17021397号和第42类17021160号商标则均存在无效宣告争议,有待裁决。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乔松涛,该公司为UU跑腿的运营主体;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程维,是滴滴出行创始人。
争点一:是否存在商标抢注?
“UU跑腿在公司成立之初,就申请了滴滴跑腿第9类、第42类和第39类商标,其中第39类商标在2016年8月19日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第9类和第42类商标核准公告后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异议,2018年4月17日,商标局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又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述公司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其中,第9类现阶段为评审分案待审查状态,第42类现阶段为无效宣告待受理状态。”乔松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他认为滴滴抢注的理由。
那么,滴滴对“滴滴跑腿”的商标申请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抢注呢?
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很难认定滴滴的行为构成抢注。他认为,抢注行为的核心判定要件是“不以使用目的”与“恶意”。滴滴因开展跑腿业务需要进行商标注册,是客观的市场行为。“跑腿”只是描述服务类型,显著性不强,商标显著性的重点应在“滴滴”二字上,而此前滴滴出行已拥有“滴滴”的主商标,因此,其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合理的。
无独有偶,知名互联网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也认为,滴滴的商标申请行为不构成商标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对于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可构成抢注。但UU跑腿已申请注册过商标,使用中被他人知晓的则是UU跑腿商标,因此不符合被抢注的要件。”张延来说。
争点二: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除第39类商标无效外,UU跑腿申请的第9类和第42类商标被滴滴申请无效宣告,目前,商标局尚未给出裁决,此时滴滴申请注册这两类商标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呢?
“这要看UU跑腿申请注册的第9类和第42类‘滴滴跑腿’商标中的小类(群组)与滴滴公司申请的小类(群组)是否相同,如果小类不同,原则上滴滴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均可以申请注册。同时,即使滴滴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在相关小类中的申请未获注册,对于UU跑腿已注册的第9类和第42类‘滴滴跑腿’商标中未涵盖的小类,包括滴滴在内的其他企业都可以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如果小类相同,则需要看UU跑腿申请注册的‘滴滴跑腿‘商标无效宣告的结果和理由,如果裁决UU跑腿申请注册的‘滴滴跑腿’商标有效,滴滴或者其他企业的注册申请将不能再获准。此外,对商标申请的审查需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引证商标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另外,他人如欲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应当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而对于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他人可以通过申请‘撤三’,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申请注册。”知名互联网及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指出。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第9类和第42类商标的主要类别分别是包装负责设计、艺术品鉴和电子记事本鉴定,UU跑腿获得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滴滴开展的跑腿服务完全不相同。
乔松涛直言:“我们从2015年开始申请这个商标,到现在经历了5年,可以说是经历了各种曲折,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收到商标局通过无效申请的相关资料,但我方已在积极准备后续应对措施。”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 :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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