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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精读 | “科达琳”商标系列案件

发布于:

2020-04-07

作    者:林炝炀   华进商标事业部


 >>>  引言
 
“撤三”&撤销复审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通称撤三)是商标申请及驳回复审申请中常用的配套手段,但在撤销失败后,选择继续撤销复审的比例相对较少。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
2019年针对撤三决定书,申请复审的比例仅有14.05%。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些撤销复审案件中,80.25%的案件最终都作出了撤销/部分撤销的决定,撤销复审的成功率较高。

但是,撤销复审的意义远不止于自身成功率高所带来的收益,在一些复杂批量、横跨多年的商标系列纠纷中,通过撤销复审的质证环节可以知晓对方的使用证据,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多米诺效应。



 >>>  “科达琳”商标系列案件


下面我们通过“科达琳”商标系列案件来看看,代理人是如果通过撤销复审中的证据线索,顺藤摸瓜开展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由一点点蛛丝马迹查出了一个利益关系网及其种种恶意抄袭抢注行为。


得益于这些调查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代理人最终帮助客户赢得了多件无效宣告,包括一个已经注册满五年的商标“硬骨头”。


Part 1 - 初次交锋



“科达琳”是香港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幸福医药)的旗下的医药品牌,主要产品是复方氨酚肾素片,主治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症状。上个世纪90年代,幸福医药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合作,将“科达琳”产品引进内地,销往广东及周边地区。

2015年,代理人在为幸福医药做例行商标监测时,发现了一家名为科达琳公司的企业有多个“科达琳”商标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同时,返查科达琳公司名下商标,发现其早在2009年就申请注册了第7403812号“科达琳”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同样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


考虑到系争商标注册时间已满5年,收集证据的时间要求高、可主张的法条依据较少,代理人建议幸福医药先对系争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同时对初审公告的几个“科达琳”商标提起异议。

Part 2 - 陷入困局

2017年,经过审理,商标局认定科达琳公司提供的系争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维持了其注册。而异议案件则因为幸福医药在类似商品上并未有在先商标,同时科达琳公司名下商标尚未达到大量囤积商标或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标准,对几个初审公告的“科达琳”商标均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案件陷入了困局。

Part 3- 再次交锋

尽管撤三阶段失败了,尽管在科达琳公司的官网上也查到了其“科达琳”牙膏的产品销售页面,但是代理人还是坚持建议幸福医药对系争商标提起撤销复审。

原因有二:

其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处)在撤销复审中,对于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除了对证据的形式、数量及证明力度有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对于证据的所指向的商品有明确的界定。一项商品上使用证据,只能维持该项商品及其类似商品,而不是当然地对商标所有的指定商品予以维持。而本案的系争商标,“牙膏”与该商标其他指定商品均不构成类似。如果科达琳公司只能提供“牙膏”商品上的证据,那么系争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都将被予以撤销。

其二,撤销复审与撤三不同,证据是需要经过质证的。如果是独立的案件,那么质证的作用就仅限于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帮助案件结果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

但如果是双方有多个商标案件纠纷,尤其是对方还有各种恶意抄袭、商标侵权行为的话,质证的意义就不仅限于单个案件了。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使用证据,那么这些证据可以反过来作为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证明对方恶意的证据材料,还可以为发现对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线索,帮助开展工商行政查处及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对方不提供或是没办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这无异于釜底抽薪。

基于代理人的建议,幸福医药决定对系争商标再提起撤销复审。同时希望撤销复审阶段获取的对方证据可以帮助无效宣告,所以对于其他“科达琳”商标的无效宣告则暂缓。
 
Part 4- 浅尝成果

撤销复审的最终结果也正如代理人所预计的:

一方面,在质证阶段中,代理人发现了科达琳公司与另外两家企业,即名俐公司与奥之妙公司合作,生产销售了“科达琳”牙膏。据此,代理人初步发现了科达琳公司背后存在多个利益关联的企业。

另一方面,通过质证分析,代理人指出了系争商标并未在“牙膏”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系争商标在“牙膏”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Part 5- 再现转机

此次撤销复审裁定部分撤销之后,科达琳公司将系争商标及其他几个“科达琳”商标都转让至自然人“陈某A”名下。“陈某A”与科达琳公司并没有直接关联,但是代理人结合之前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初步发现,认为该自然人与科达琳公司及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网极有可能存在联系。而这一联系将有可能是打击系争商标的有力证据。
 
Part 6- 深入调查

利益关系网的关联联系显然不会自己跳出来,所以代理人从现有的信息出发,针对科达琳公司、陈某A等企业和自然人,展开了一场商标领域的“尽职调查”。

代理人先是对“陈某A”名下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该自然人与“唐某A”在多家企业中都是主要成员,而“唐某A”与科达琳公司的股东“唐某B”从名字上看疑似是亲属关系。

基于这个猜想,代理人又重点排查“唐某A”名下的企业与“唐某B”及科达琳公司的联系。最后,经过层层筛查,代理人终于发现了,“唐某A”与“陈某B”共同出资设立了诗琪公司,与科达琳公司所在地址相邻。至此,以四个自然人为核心,两两之间共同经营企业的复杂关系网络就缕清了——



再结合上文的撤销复审中所发现的名俐公司及奥之妙公司,本案共涉及了六家企业与四个自然人的利益网络。


关系网络缕清了,下一步的工作自然就是调查这些主体是否存在恶意行为:


首先,是一个合格商标代理人的基本功,检索名下所有商标,看是否存在囤积商标、批量抄袭商标等恶意行为。鉴于本案是多个主体,自然要对所有主体名下的商标都一并查询。


· 查询结果不出意料!这些主体抄袭了“云南白药”、“益达”、“乐百氏”、“中美史克”、“SK-II”、“芭比娃娃”、“康师傅”等多个知名品牌,其中多个主体都抄袭过“中美史克”,在这一点上彼此也存在联系性。


其次,科达琳公司的官网及撤销复审案件中所提供证据都表明了系争商标在“牙膏”上已经持续使用,代理人也在广州一些超市里发现了这种“科达琳”药物牙膏。于是代理人想到了一种可能性,这些牙膏的产品质量是否过关,有没有因此与消费者产生过诉讼纠纷。


· 在判决文书网检索之后,代理人发现在一份第三人诉某药房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科达琳”牙膏,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牙膏由名俐公司与奥之妙公司合作生产(与科达琳公司在撤销复审中的证据相吻合,撤销复审又立功了),其不具备药用功能,却以“药物牙膏”进行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最后,代理人由诉讼案件进一步想到,前述企业与自然人是否曾经有过其他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从侧面证明其在商标申请注册上存在恶意性。


· 于是代理人对所有企业及自然人都检索了一遍,结果发现:诗琪公司曾因生产“中美史克”牌牙膏,被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诗琪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中美史克”商标专用权。这一结果也与其抄袭的商标情况相吻合。


Part 7- 保存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代理人发现科达琳公司在其官网上仍然使用“药物牙膏”进行宣传,在企业介绍页面明确表示科达琳公司与诗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并且还有“幸福中国香港科达琳”等指向幸福医药及其所在地的误导性表述。种种信息均与之前所调查到的情况相互印证。因此,代理人建议幸福医药对科达琳公司的官网页面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Part 8- 阶段胜利


利益关系网络缕清了,恶意证据充足了,幸福医药接受代理人的建议,果断对包括系争商标在内的共计十个“科达琳”商标分别提起了异议/无效宣告。



截至撰稿时,其中八件无效宣告案件均已收到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八个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


尽管异议案件还没有出裁定,尽管科达琳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人还在不停地申请注册“科达琳”商标,还需要持续的监测及维权,但上述八个商标的无效裁定让我们、让客户收获了阶段性的胜利。我们期待着下次和下下次的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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