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势视觉设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瑞势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类工作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各类版权作品。
· 2017年4月10日,瑞势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猫头鹰箱包”外观设计专利。· 2018年9月26日,瑞势公司就该“猫头鹰箱包”在重庆市版权局完成作品登记,确认其发表了涉案设计作品。但是,当他人利用自己的原创设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瑞势公司却陷入了一个维权困境。
原来瑞势公司在申请外观专利权之前,就已经公开了此原创设计,所以,瑞势公司一旦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维权诉讼,极有可能面临着专利权被对方无效的风险,这将使瑞势公司陷入被动局面。但纵容此类侵权行为,又极大地损害了瑞势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使得瑞势公司左右为难。虽然瑞势公司对“猫头鹰箱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对用工业产品能否通过著作权保护以及如何界定工业产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华进律师事务所受到瑞势公司的委托后,综合本案之证据,权衡之下决定以著作权为基础,向被诉侵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华进律师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瑞势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瑞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先认定瑞势公司对涉案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法院通过瑞势公司提交的公证文件将涉案产品与涉案登记作品比较,认为二者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整体视觉上易使得普通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认定被告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了侵犯瑞势公司著作权的产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经瑞势公司许可在其淘宝网店上向公众展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瑞势公司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另辟蹊径,通过著作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业产品而言,实践中更多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但对于类似“猫头鹰箱包”具有一定美感的产品而言,在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从案件背景中,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由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著作权则在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的版权登记可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差别在于,版权登记不向公众展示,且版权登记不能直接证明作品拥有独创性。就“保护期限”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著作权若是法人作品则是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明显长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保护范围”而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文本中的照片或图片为准,且受保护的产品必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而著作权不对涉诉侵权产品做任何限制,只要侵权产品抄袭了作品的表达方式,就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强调表达,不涉及具体产品,保护范围比外观设计专利权更大。但在“维权难度”方面,著作权维权要更难一些。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认定中,权利人对专利产品的排他性强,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或自主研发,都可以构成侵权。著作权则需要权利人举证“侵权+实质性相似”,即举证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或可能接触作品,再经过比对达到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认可不同主体独立创造出相同或类似作品,若被诉侵权人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自己独立创造,则不会构成侵权。另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认定时,直接依据专利权证书或评价报告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在认定时,即便权利人提供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也需再次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所以,在维权难度上,著作权权利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更重。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都是对原创设计保护的常用手段,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相对简单,权利认定客观,被权利人选择较多。但某些时候,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遇到一些客观障碍或不能时,寻求著作权保护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且随着《著作权法》(草案)颁布,著作权法定赔偿额度从之前的50万上升至500万,势必引导权利人更多走向这条维权之路。所以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原创设计作品是未来越来越不可忽视的法律途径。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都有其各自优势和不足,一项原创设计既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又通过著作权保护是最理想的状态。尔后再在具体案件中,从保护范围、胜诉可能、赔偿额度等角度综合分析,最终决定以何种方式最大利益地保护权利人的原创设计为佳。 从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15 年,参与办理700余宗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保护案件,在处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海关保护案件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擅长为国外客户制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并致力于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为宝洁、法国LONGCHAMP、日本YONEX、美国BEE 蜜蜂扑克等国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被全球权威知识产权杂志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P)评选为“2017 知识产权之星”。 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先后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沙迪克株式会社等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纠纷法律服务。并为宝洁公司、丰田汽车公司、安利公司、日立电梯等知名企业提供专利无效、FTO调查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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