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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撰写》案例七:如何撰写GUI类发明专利

张朝欣

发布于:

2025-07-30 16:42


【专利基本信息】

发明名称:虚拟资源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

申请号:202110600790.7

申请日:2021年5月31日

授权公告日:2022年8月12日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杨钦,徐永安,翟红英. 计算机图形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图形用户界面的引入是为了应对命令行界面 (CLI,command-line interface) 的陡峭学习曲线。[ https://computersciencewiki.org/index.php/GUI,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18日] 与需要通过键盘输入文本或字符命令来完成相应操作的命令行界面相比,用户在图形用户界面中看到的都是如窗口、图标、按键等图形对象,用户可以通过鼠标等输入设备与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图形对象进行交互,更加便捷地控制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完成相应操作。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智能终端的快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渐渐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一个好的图形用户界面往往可以提升用户对产品的使用效率和操作体验,提升产品在相关市场内的竞争力,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图形用户界面研发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然而,图形用户界面直观、简易等特性,也导致GUI类创新容易被竞争者模仿和抄袭,这种行为既损害相关企业的利益,又打击相关企业对GUI类创新的投入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因此,有必要对GUI类创新这类智力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张龙钢.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5(8):39-42]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人机交互的通道,其能够实现接收用户输入的数据、控制指令以及输出用户输入内容的运行结果,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专利性也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也逐年增多。图形用户界面的底层技术相对成熟,目前大部分GUI类创新在于用户交互方式、商业方法等方面上的改进,在技术手段本身上的创新并不是很多,因而GUI类创新相对容易在专利审查或无效阶段面临被驳回或无效的挑战。如何撰写GUI类创新的发明专利申请,使有价值的GUI类创新可以更好地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通过整理及评析案件“虚拟资源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申请号202110600790.7,下称“该申请”)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浅谈涉及GUI类创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点,给出相应的申请文件撰写建议。

一、案例概况

该申请涉及互联网技术领域,主要是在用户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在待发放资源的数值膨胀到目标值时会推荐新的直播间,在用户访问新的直播间后,待发放资源的数值会继续膨胀至最大值,以解决目前直播平台的服务器提供的直播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该申请于2021年5月31日提交,经过一次审查意见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提出影响本案新创性的对比文件,于2022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

客户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对拟申请发明专利的方案做了如下介绍。

传统的电商直播间,主播可以采用发红包等方式提升直播间人气,但红包发放完毕之后,留存在直播间的观众数量就会有明显的下降,不能持续地提升观众在直播间的留存时间;另外,传统技术往往是在直播结束后显示包括有推荐直播间信息的直播间推荐页面来实现直播间推荐。

本方案是在平台侧向直播间的观众发放膨胀红包的基础上与商家侧进行结合,由商家和平台一起提供预算发放膨胀红包。

本方案的业务逻辑如图1-2所示,通过增加商家的补贴与平台的补贴结合,一起做成膨胀玩法。本方案让观众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发现商家的直播间,让更多观众留存在商家的直播间内,总体提升电商观众直播观看时长。

图1-2 本方案涉及的业务逻辑图

针对用户侧,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用户进入某个直播间后即获得一个膨胀券,膨胀券的金额随着用户观看直播的时长持续膨胀,吸引用户留下来观看直播,封顶为10元。

该膨胀券的膨胀逻辑,在用户刚进入直播间后,分以下几个阶段:

①第一阶段:金额快速膨胀,从1元快速变为6.6元;

②第二阶段:金额慢速膨胀,固定时间变化为某一个值;

③第三阶段:金额封顶,到10元即封顶,用户点击后可领取。

用户在第三阶段之前离开直播间后,记录膨胀券的状态。

用户在第三阶段之前不可领取该膨胀券,若点击领取该膨胀券,则弹窗提示该直播间的观看时间不足,膨胀券还未封顶,再看一会儿即可领取。

步骤2:在膨胀券的金额达到封顶金额10元后,显示推荐直播间弹窗,其中展示主播设置了膨胀券的直播间,并展示“去以下直播间继续膨胀,可膨胀至20元”的提示信息,以及“放弃膨胀、立即领取”的领取控件。

具体的交互逻辑如下:

用户若点击“放弃膨胀、立即领取”的领取控件,则领取该10元优惠券;

用户若点击推荐直播间中的任一直播间,则跳转至用户点击的直播间,并且显示继续膨胀弹窗;用户点击继续膨胀弹窗中的“看直播继续膨胀”,则膨胀券继续膨胀,并缩小显示为挂件形式。

膨胀券继续膨胀采用的膨胀逻辑与上述步骤1中的膨胀逻辑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当膨胀券的金额继续膨胀到该直播间的封顶金额20元后,则显示膨胀券领取弹窗,用户在该膨胀券领取弹窗上可以领取该膨胀券。

当膨胀券的金额未膨胀到该直播间的封顶金额20元,用户离开该直播间后去其他直播间,通过挂件展示膨胀停止状态。

在用户点击该“继续膨胀”按钮,若膨胀券直播间正在直播,则继续回到膨胀券直播间,膨胀券继续膨胀;

在用户点击该“继续膨胀”按钮,若膨胀券直播间未在直播,则采用消息提示框提示:主播已下播,等主播下次开播后可继续膨胀。

该方案涉及的GUI状态变化图如图1-3所示。

图1-3 本方案涉及的GUI状态变化图


二、申请文件的撰写要点

(一)要满足发明专利客体审查的要求

在GUI类创新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GUI类创新能否被发明专利保护,首先取决于GUI类创新是否满足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即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以及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发明三要素的要求。[ 崔丽艳. 如何撰写涉及GUI的发明专利申请[J] .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年第8期:104-107][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技术交底书中的描述,能够确定拟申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拟申请”)的方案所基于的现有方案,以及其存在的缺陷。在现有方案中,在对直播间进行推荐时,往往是在当前直播间直播结束后显示包括有推荐直播间信息的推荐页面来实现向用户推荐直播间,引导方式比较单一。

为了解决现有方案存在的缺陷,发明人在整体上提出了一个平台和商家一起发放膨胀红包的玩法,即平台在指定直播间发放膨胀红包,该膨胀红包的金额可膨胀至平台设定的金额,在观众在指定直播间内满足领取该膨胀红包的条件时,观众可以跳转至商家发放膨胀红包的商家直播间,通过观看商家直播间使膨胀红包的金额继续膨胀至该商家设定的金额,提高了用户点击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意愿和频率,使得服务器提供的直播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基于此,笔者个人认为拟申请似乎部分涉及商业规则方面的改进方法(以下简称“涉商方法”),单纯以该涉商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容易存在因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有必要将涉商方法进行技术化处理,也即将涉商方法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便在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表明发明创造的技术性,从而增加获得专利授权的机会。

在将涉商方法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专利法》对技术方案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二章规定: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可见,将涉商方法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思路是挖掘出实施该涉商方法涉及的技术手段,并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技术交底书可以看出,实施拟申请提出的涉商方法需要涉及GUI的控制,具体涉及电子设备根据用户通过输入设备输入的控制信号,控制设备界面的显示做出相应改变。其中,GUI的控制显然是符合《专利法》中技术性的内涵。这也使得拟申请提出的涉商方法具备被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的可能性。对此,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可以站在用户侧的视角,采用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用语,将实施该涉商方法涉及的GUI控制描述出来,以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另外,针对涉商方法中涉及到的非技术表述,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也要基于其所涉及的计算机数据或处理过程,以及结合其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合适地技术化处理。例如,笔者将拟申请中的“券”转换为“资源/虚拟资源”,将拟申请中的“券的金额”转换为“虚拟资源的数值”。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将拟申请提出的涉商方法在整体上转换为如下方法:用户输入进入指定直播间的控制指令;终端根据控制指令,控制终端界面显示指定直播间;指定直播间中显示有资源图标;资源图标中的虚拟资源的数值随终端显示指定直播间的时长而不断增加,直至达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在虚拟资源的数值增大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时,控制终端界面显示商家直播间的访问入口;用户可以通过访问入口向终端输入进入商家直播间的控制指令;终端根据控制指令,控制终端界面由显示指定直播间切换至商家直播间,并继续显示资源图标,资源图标中可获取的虚拟资源的数值会继续增大到商家端设定的阈值。

该方法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使得可以通过控制终端由显示指定直播间切换至商家直播间,来增加可获取的虚拟资源的数量,有效提高了终端展示商家直播间的次数,解决了服务器的直播资源利用率不高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使服务器提供的直播资源可以得到有效利用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二)要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

在GUI类创新满足发明专利保护客体之外,还需要判断GUI类创新是否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底层技术相对成熟,大部分涉及GUI类创新在技术上的创新程度并不会特别高,这意味着GUI类创新并不是能够轻易通过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核心发明点是指在一个发明创造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部分,是整个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核心和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有助于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突出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从而满足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对技术贡献的要求;另外,核心发明点还可以作为构建发明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帮助专利代理师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干扰,构造出保护范围大小适中的权利要求。

如何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可以结合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的“三步法”,在撰写前基于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以及结合对技术方案的理解进行充分检索,定位出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区别,并尝试采用技术交底书提及的概念来概括该实质性区别的内涵,作为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

对于该案,笔者检索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资源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涉及直播技术领域,其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直播间对虚拟资源的发放方式”,该方法包括:在第一账号的直播间中,显示待转移至第二账号的虚拟资源的初始数值;根据所述第二账号在所述直播间的观看时长,调整并显示所述虚拟资源的膨胀数值,其中,所述膨胀数值以所述初始数值为基础,随着所述观看时长的增加而动态增加直至达到第一预设数值,所述第一预设数值为待转移至所述第二账号的虚拟资源的最大值。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拟申请中“用户输入进入指定直播间的控制指令;终端根据控制指令,控制终端界面显示指定直播间;指定直播间中显示有资源图标;资源图标中可获取的虚拟资源的数值随终端显示指定直播间的时长而增大,直至达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的技术方案。

对此,拟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虚拟资源的数值达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时,在虚拟资源的数值增大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时,控制终端界面显示商家直播间的访问入口。用户可以通过访问入口向终端输入进入商家直播间的控制指令;终端根据控制指令,控制终端界面由显示指定直播间切换至商家直播间,该商家直播间继续显示资源图标,资源图标中可获取的虚拟资源的数值会继续增大到商家端设定的阈值。

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多样化地引导用户访问推荐的直播间。

笔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补充检索,检索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直播间的切换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涉及直播技术领域,其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用户快速便捷地进行直播间的切换”,该方法包括:将所述直播推荐列表推送至观众客户端,以使所述观众客户端在当前观看界面中的预设位置显示所述直播推荐列表中各所述直播间标识对应的直播间相关信息;接收所述观众客户端的直播间切换指令,所述切换指令携带有第一直播间标识,所述第一直播间标识是从所述直播推荐列表中包含的所述多个直播间标识中选择的;所述观众客户端将所述当前观看界面切换至与所述第一直播间标识对应的直播间。

可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观众客户端向用户推荐直播间,观众客户端跳转至用户选择的推荐直播间。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虚拟资源的数值增大到平台端设定的阈值时,控制终端界面显示商家直播间的访问入口,以及访问该商家直播间会使显示的虚拟资源的数值继续增大到商家端设定的阈值”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2即没有公开拟申请触发推荐直播间的时机,以及访问推荐的直播间会产生的结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将该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涉及的技术方案。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更加多样化地引导用户访问推荐的直播间,提高了推荐的直播间的访问次数和访问时长,使得服务器提供的直播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具有显著性进步。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该区别技术特征涉及的人机交互确定为拟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区别。

接下来,专利代理师可以通过思考发明人设置该区别技术特征涉及的人机交互的意图,例如思考发明人为什么要这样设置、这样设置有什么好处等,来充分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人机交互的内涵。可以看出,在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人机交互中,发明人实质上是引入了一种虚拟资源的奖励机制,在用户知道其可以通过停留在推荐直播间中获得比原先更多数量的虚拟资源时,用户可能会更愿意访问该推荐直播间并停留一段时间。基于此,笔者尝试采用技术交底书提及的概念来概括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人机交互的内涵,总结出了如下核心发明点:

在用户待领取的膨胀券膨胀完成时推荐直播间,利用访问推荐的直播间会使膨胀券继续膨胀至更高金额的奖励条件,引导用户访问推荐的直播间并停留一段时间。

(三)独立权利要求要体现核心发明点

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讲,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毫无疑问是最为重要的。[ 王宝筠,那彦琳.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战教程:逻辑、态度、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7:5] 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中的核心内容,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独立权利要求是衡量专利价值和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应得到专利代理师的高度重视和精心设计。

一般来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越少、技术特征限定的概念越上位,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越泛化;而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越泛化,其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点就越不明显,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就越低,通过创造性审查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

由于GUI类创新在技术上的创新程度普遍不是很高,笔者认为撰写涉及GUI类创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应当在不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发明点,避免审查员在审查时直接将独立权利要求体现的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使独立权利要求在准确描述专利申请核心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在获得专利授权与合理保护范围之间寻求平衡。

下面评析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版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虚拟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用户在第一虚拟空间中获得的虚拟资源不断增多;

在所述虚拟资源的数量增大到一定数值时,显示第二虚拟空间;

用户在所述第二虚拟空间中获得的所述虚拟资源继续增多。

版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基于拟申请的技术方案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看出,版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覆盖到拟申请的技术方案,似乎使拟申请的技术方案得到了保护。但是,读者不妨了解或回忆一下一款十分经典的闯关类游戏《保卫萝卜》,在这款游戏中,玩家在一张地图(相当于“用户在第一虚拟空间”)中收集游戏金币(相当于“获得的虚拟资源不断增多”),并收集足够的游戏金币(相当于“所述虚拟资源的数量增大到一定数值”)才可以解锁下一个地图(相当于“显示第二虚拟空间”);玩家在下一个地图(相当于“用户在所述第二虚拟空间中”)继续收集游戏金币(相当于“获得的所述虚拟资源继续增多”)。可以看出,版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过于泛化,使得该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更别说通过后续的创造性审查了。换句话说,版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没有很好地体现拟申请的核心发明点。

如何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体现核心发明点,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在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的前提下,尝试采用如下思路:首先拆解体现核心发明点的关键要素;其次撰写体现关键字眼的技术特征;最后将技术特征整合为独立权利要求。下面,笔者以该案为例,介绍上述思路的具体操作过程。

1.拆解体现核心发明点的关键要素

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可以从核心发明点中提炼出能够准确反映其内容的关键字眼,作为体现核心发明点的关键要素。对此,笔者基于上述的思路,从核心发明点“在待领取的膨胀券膨胀完成时推荐直播间,利用访问推荐的直播间会使膨胀券继续膨胀至更高金额的奖励条件,引导用户访问推荐的直播间并停留一段时间”中提炼出关键字眼,拆解得到如下关键要素:“直播场景”“待领取的券”、“膨胀”、“膨胀完成”、“推荐直播间”“继续膨胀”、“更高金额”。

2.撰写体现关键要素的技术特征

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基于关键要素所涉及的计算机数据或处理过程,以及结合其所起到的作用,对关键要素转换为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用语,实现撰写出体现关键要素的技术特征。对此,笔者基于上述的思路,撰写出如下体现关键要素的技术特征:

笔者通过技术特征“直播界面”来体现“直播场景”;通过技术特征“待转移至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来体现“待领取的券”;通过技术特征“虚拟资源的数值随当前账户进入直播间的时长增加”来体现“膨胀”;通过技术特征“虚拟资源的数值达到第一预设数值”来体现“膨胀完成”;通过技术特征“显示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来体现“推荐直播间”;通过技术特征“虚拟资源的数值由第一预设数值为基础随当前账户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时长增加,”来体现“继续膨胀”;通过技术特征“虚拟资源的数值达到待转移至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最大值”来体现“更高金额”。

3.将技术特征整合为独立权利要求。

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通过结合描述专利申请涉及的人机交互的过程,建立各用于体现关键要素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实现将用于体现关键要素的技术特征整合为独立权利要求,以通过该独立权利要求描述出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

对此,笔者基于上述的思路,撰写出如下独立权利要求(版本二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虚拟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直播界面中显示待转移至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数值;

根据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调整所述虚拟资源在所述直播界面中的数值随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增加;

在所述虚拟资源在所述直播界面中的数值到达预设数值,显示推荐直播间弹窗,在所述推荐直播间弹窗中显示至少一个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

根据当前账户对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的点击指令,控制直播界面由显示当前直播间切换至显示所述推荐直播间;

根据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时长,调整所述虚拟资源在所述直播界面中的数值由所述预设数值为基础,随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时长增加,直至虚拟资源的数值达到待转移至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最大值。

(四)要立足取证角度描述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获得官方授权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涉及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大多数GUI类创新往往具有实际产品形态,其涉及的技术特征大多数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在用户与计算机互动的载体,载体一般为显示屏。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应当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 [ 《(2018)京民终498号》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中指出:在审理涉案侵权纠纷中,可以依据如下原则进行提交证据责任的移转,直至举证责任的分配:当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至少在现象上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限定的全部功能,并通过操作演示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流程的可能性时,可以认为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尽到了初步的证明义务。]这也意味着,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涉及GUI类创新的权利要求时,应尽可能使用更有利于获得证据的方式来描述GUI类创新涉及的技术特征,从而有效降低举证难度,便于更加直观地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此,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在实际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在脑海内设想GUI类创新所涉及的计算机产品的操作演示过程,撰写出描述该操作演示过程向外界呈现的可感知特征,来实现立足取证角度撰写涉及GUI类创新的权利要求。其中,可感知特征可以是指人类感官感知得到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指通过工具测量得到的技术特征。在实践中,专利代理师可以通过直接对显示结果或操作结果进行限定来体现发明点,以代替传统中通过描述计算机的数据处理流程来体现发明点。例如,可以将版本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调整所述虚拟资源在所述直播界面中的数值随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动态增加”调整为“在直播界面中显示虚拟资源的第一数值;所述第一数值随着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而动态增加”;同理,将“根据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时长,调整所述虚拟资源在所述直播界面中的数值由预设数值为基础,随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推荐直播间的时长动态增加”调整为“在直播界面中显示虚拟资源的第二数值;所述第二数值以所述预设数值为基础,随着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所述目标直播间的时长而动态增加”。

另外,笔者还建议专利代理师可以直接描述与发明点有关的显示内容或操作过程,而不是操作演示过程的实际显示内容或操作过程。例如,在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操作演示过程,终端是显示推荐直播间弹窗,并在推荐直播间弹窗中显示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由于,“推荐直播间弹窗”这个技术特征与拟申请的核心发明点无关,基于此,可以将版本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显示推荐直播间弹窗,在所述推荐直播间弹窗中显示至少一个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调整为“显示至少一个推荐直播间”;同理,将“根据当前账户对推荐直播间的访问入口的点击指令,控制直播界面由显示当前直播间切换至显示所述推荐直播间” 调整为“响应于对所述推荐直播间的选择操作,将所述当前直播间切换为所述选择操作选择的目标直播间”。

有读者会有疑问,上文中通过直接对显示结果或操作结果进行限定是否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不鼓励使用的功能性限定?笔者认为,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底层技术相对成熟,生成或提供GUI的元素的方法或过程往往是相对成熟技术或者是已知的技术;也就是说,通过直接对显示结果或操作结果进行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可以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属于功能性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笔者按照上述思路,对版本二的独立权利要求做出适当调整,撰写出如下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较好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虚拟资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直播界面中显示待转移至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第一数值;所述第一数值随着所述当前账户进入当前直播间的时长而增加;

若所述第一数值达到第一预设数值,则显示至少一个推荐直播间;

响应于对所述至少一个推荐直播间的选择操作,将所述当前直播间切换为所述选择操作选择的目标直播间,并在所述直播界面中显示待转移至所述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第二数值;所述第二数值以所述第一预设数值为基础,随着所述当前账户进入所述目标直播间的时长而增加直至达到第二预设数值;所述第二预设数值为待转移至所述当前账户的虚拟资源的最大值。

三、总结

本文通过整理及评析案例“虚拟资源处理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申请号202110600790.7”)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浅谈涉及GUI类创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点,给出相应的申请文件撰写建议。

针对要满足发明专利客体审查的要求,笔者建议,若GUI类创新涉及涉商方法,专利代理师可以站在用户侧的视角,采用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用语,将实施涉商方法涉及的GUI控制描述出来,以将涉商方法转换为相应的技术方案。另外,针对涉商方法中涉及到的非技术表述,专利代理师也要基于其所涉及的计算机数据或处理过程,以及结合其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合适地技术化处理,以便在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表明发明创造的技术性。

针对要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的要求,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可以结合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的“三步法”,在撰写前基于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以及结合对技术方案的理解进行充分检索,定位出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区别,并尝试采用技术交底书提及的概念来概括该实质性区别的内涵,作为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以助于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突出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

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要体现核心发明点的要求,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在找准专利申请的核心发明点的前提下,可以尝试采用如下思路:首先拆解体现核心发明点的关键要素;其次撰写体现关键字眼的技术特征;最后将技术特征整合为独立权利要求,以使涉及GUI类创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准确描述该申请核心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在获得专利授权与合理保护范围之间寻求平衡。

针对要立足取证角度描述技术特征的要求,笔者建议,专利代理师在实际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在脑海内设想GUI类创新所涉及的计算机产品的操作演示过程,撰写出描述该操作演示过程向外界呈现的可感知特征,来实现立足取证角度撰写涉及GUI类创新的权利要求,便于更加直观地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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