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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碰瓷”!车企如何应对?
2020-06-19
常州AO商贸有限公司(简称AO公司)认为广州某车企集团在销售、推广的汽车产品中使用“锐尊”作为车型名称的行为,侵犯AO公司享有的“尊锐”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常州市中院。
华进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广州车企对“锐尊”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时“尊锐”注册商标也后院失火、面临撤销,最终AO公司撤回起诉。
车型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性使用又被成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规定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依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溯其根源,混淆可能性之所以被规定为商标侵权构成要件,目的在防止相关公众将他人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进行错误联系,遏制他人傍名牌、蹭热度的不当行为,其本质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换言之,商标的识别功能系混淆可能性的前提、基础,只有商标产生了识别来源的作用,才具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以识别来源作为判断商标性使用无疑成为侵权行为的先决条件。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众所周知,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世界商标评论》WTR1000上榜律师,“商标领军人物”。黎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从业16年,从业以来代理数百宗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为美的、oppo、万和、华多、穗宝床垫、斧标驱风油、yonex羽毛球等企业就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布局、处理侵权诉讼、解决商标权属纠纷、应对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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