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了第四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次修改的重要要点:
1、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展到保护整体或局部外观设计(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增设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修改不可授权对象条款: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修改为“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表明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及其产品均不是专利授权对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增加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情形: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为发明专利,特别是药品专利增设专利权期限补偿:
对于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误,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可请求给予不超过五年的期限补偿,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5、增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专利权人可以自愿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面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开放许可声明,该声明可撤回(第五十条);专利权人在实施开放许可期间可予以专利年费减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通过开放许可制度获得的仅限于普通许可(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6、提高打击专利侵权的力度: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前的使用费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二年改为三年,与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保持一致(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为“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消除了关于计算方式优先顺序的争议(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可以按照依法确定的赔偿额的一至五倍确定惩罚性赔偿额(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从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上限从一百万提高到五百万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在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方面,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假冒专利,行政罚款上限从违法所得的四倍提高到五倍,违法所得为零或在五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上限则从二十万元提高到二十五万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八条)。
7、药品专利链接相关规定: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对于药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或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药监局可根据法院判决决定是否暂停审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药监局及专利行政部门将制定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衔接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8、预防专利滥用:
要求专利权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或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反垄断法,打击滥用专利权构成的垄断(第二十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师、律师。美国加利福利亚大学尔湾分校(UCI)生物学博士,8年从业经验,主要从事生物科学、化学制品、医药、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专利撰写、答复、侵权分析等业务,对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具有丰富经验,入选2020年度IAM Patent 1000中国区域推荐专利律师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