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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 方法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及直接限定特征的识别

发布于:

2020-01-02

摘要



由于指南存在明确解释,在实务中能够明确产品权利要求的直接的,基本的限定特征为结构特征以及组成特征,但是对于方法权利要求,指南中并未存在相关解释,因而在实务中,无法区分出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以及“隐含限定作用”的特征,也无法认识到不同类型特征间的性质差异,从而无法准确确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方法权利要求的时空属性,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成单元,分析并识别出了方法权利要求中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以期准确理解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



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隐含限定,直接限定


前言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小节规定[1],权利要求的类型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如方法,用途)。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小节规定:“对于这类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可见,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指南存在明确规定,能够明确产品权利要求的直接的,基本的限定特征为结构特征以及组成特征,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权利要求如方法权利要求以及用途权利要求,指南中并未存在相关规定,因而在实务中,对上述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具有模糊的认识,故无法区分出“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以及“隐含限定作用”的特征。


本文正是为探索解决该背景下的问题完成的,通过分析方法权利要求的时空属性,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并识别出方法权利要求中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以期准确理解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方法权利要求的时空属性

1.1不同类型权利要求之间的时空联系


权利要求的类型有:产品权利要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及用途权利要求。各类型的权利要求之间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毫无关联的,其在时间以及空间维度存在联系。例如,在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以其为中心,必然存在产品的出生以及市场效用,对此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产品的出生过程之于权利要求类型即产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市场效用之于权利要求类型即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


因此,如下图所示,从时间维度去审视权利要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以及用途权利要求存在于一时间轴上,在时间轴上,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其处于时间轴上的某一时间点,产品的状态在该时间点下被固定,而能够直接描述产品的状态的要素,是结构与组成;对于方法(包括用途以及制备方法)而言,其在时间轴上对应为以产品对应时间点之前(制备过程)或以产品对应时间点之后(用途)的时间段。




鉴于技术特征的时间属性,通过判断技术特征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是否对应或者落入该类型权利要求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来初步判断该特征对权利要求属于何种类型的限定。若结构与组成特征对应的时间点并不对应产品最终的时间点,则不能对要求保护的产品产生直接的限定作用,例如,原材料对最终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原材料对应的时间点并非最终产品对应的时间点,可以判断原材料并非是对产品权利要求具有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只能判断是否存在间接的隐含限定作用;若特征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处于方法权利要求时间段之外,至少可以判断该特征对该权利要求不可能是直接限定作用,如用途特征限定(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等均属于该情形。如下述案例分析:


【案例】一种拼接板工艺,用于涂刷上述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液态壁纸,其特征在于:制备绷网框,用绷网夹夹住丝网,将所述丝网固定于基框上;在所述丝网下表面与所述基框接触部分涂刷绷网胶;所述绷网胶干透后,去除所述丝网边即完成所述绷网框制备。


该权利要求为(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就其保护主题以及限定的特征在时间轴上存在三个时间段或时间点对应的特征,即分别为拼接板的制备工艺(保护主题),制备得到的拼接板,以及拼接板用于涂刷液态壁纸,其分别对应产品制备方法,产品以及产品的用途。该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是拼接板制备工艺,并对其采用用途特征“用于涂刷上述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液态壁纸”进行限定,由于该用途特征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在拼接板制备工艺时间范围之外,可以判断出该用途特征对该方法权利要求不存在直接限定作用,而可能存在隐含限定作用。

1.2方法权利要求中带有时空属性的基本构成要素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来说,若某特征对应的时间段或时间点对应或者落入该主题的权利要求对应的时间段或时间点,其是否一定属于该主题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细致分析方法权利要求的基本构成要素。


对于产品的制备方法而言,制备产品的过程并非是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而是属于一种原料加工过程,即存在初始的原料作为加工对象,通过对加工对象的不断加工改变其状态,直至加工得到想要的产品状态,因此加工对象以及对对象的加工(也可称为执行对对象的操作,下称操作)是必不可少的空间要素;在时间维度上,制备得到目标产品,往往需执行多个步骤,并且前一步骤对对象的操作是为后一步骤准备的,后一步骤是对前一步骤得到的对象执行进一步操作。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制备方法实质是指执行于对象之上的操作在时间维度下的集合,可见,对象以及执行于对象上的操作构成制备方法最基本的组成单元,状态1的对象经过操作后得到状态2下的对象,状态2下的对象又作为相继时间单元下的对象,经过操作后则得到状态3下的对象,依此在时间维度下前后相继,最终得到目标产品状态。该基本组成单元也为一种最小单位的产品制备过程,笔者初步认定对制备方法具有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在上述最基本的单元之中。


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

作用特征的分析与识别


2.1对象以及操作为直接限定作用特征的分析判断


如前述分析可知,组成整个产品制备方法的基本单元是在单位时间单元下对对象执行操作,整个制备方法是由上述基本单元构成,若能识别出该基本单元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也就识别出了整个制备方法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


该基本单元是由对象以及操作构成。如果直接限定作用特征仅仅特指对象(原材料),这意味着,制备方法实质是指前后相继的对象状态在时间维度下的集合,“操作”也即成为了隐含限定作用特征,判断其是否对制备方法产生限定作用,需要判断该操作是否对对象状态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对于制备方法来说,实现原料由A状态演变到B的状态,只是一种目的或者期望,其需要通过操作来实现的,并且旺旺会存在不同的“操作”实现相同的状态变化,若认为不同“操作”手段达到相同状态变化的技术方案属于实质相同的制备方法,显然不合乎常规理解,也违背了专利法立法宗旨,因为不同的操作方法达到相同的对象状态变化,往往也体现了发明人的智慧贡献,不应当将此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由此,为区分“实现相同原料状态变化的不同手段”,操作作为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作用特征是必要的。


而如果仅有“操作”作为直接限定作用特征,这就意味着,制备方法实质是指前后相继的操作在时间维度下的集合,对象也即成为了隐含限定作用特征,判断其是否对制备方法产生限定作用,需要判断该对象是否对操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同样的操作可以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操作,在这种情形下,不同类型的对象不会对方法权利要求产生限定作用,然而,在该情形下,由于对象不同,即使采用了同样的操作,则定会得到不同的产品,最终实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的制备方法,如同样通过搅拌的操作,可以得到涂料,也可以得到混凝土,若认为两者保护范围一致,显然违背常识。


由此可见,在制备方法的基本单元中,操作以及对象是相互依存的,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


2.2 方法权利要求其他类型特征的分析判断


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特征的类型中除上述操作以及对象的特征之外,还有执行操作的装置,操作所处的环境(如环境温度,湿度),操作参数(如加热温度,搅拌时间等)等等。上述特征与直接限定作用特征的关系如何,其是否也为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


操作所处的环境是否应当与操作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对于环境参数(如温度,湿度)来说,其本身就作为一种操作,例如,在50℃下进行搅拌,这意味着,在该时刻下同时存在两种动作施加于原料之上,一种是搅拌操作,另一种是环境温度对原料的持续作用,具体深究到细节相当于利用空气分子和/或水分子对原料执行碰撞操作,因此,设定环境参数(温度,湿度等)本质上也为对对象施加的操作,而且,这也说明,同一时间单元下,可以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操作施加于对象之上。


对于时间参数,其用于对对象保持某一操作状态一定的时间进行限定,在时间维度上,这一过程可以拆分成无限的时间单元,每一时间单元对应于对原料执行相同的操作,因此时间参数本质上基于上述直接限定作用特征而产生直接限定作用。


对于执行操作的主体,如搅拌操作使用的搅拌机,加热操作所使用的窑炉等,其中搅拌机以及窑炉是否构成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对此,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提到的“操作”的内涵包括了操作主体的概念,因为,要进行操作,必然存在操作主体,而且操作主体的不同,必然会导致相应操作在细节上的不同,前者决定了后者,后者限定了前者的类别,割裂两者没有意义,总之,该观点认为操作主体作为操作的组成部分,自然是作为方法权利要求的直接限定特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操作主体并非直接限定特征,而是隐含限定特征,若其对具体操作存在特定的影响,则认为该操作主体存在隐含限定作用;若该操作主体不能将权利要求限定的操作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例如,用搅拌设备进行搅拌,其中搅拌主体为“搅拌设备”,“搅拌”为操作,其中“搅拌设备”对“搅拌”这一操作没有特定的影响,因为“搅拌”必然是通过“搅拌设备”搅拌的,因此“搅拌设备”对“搅拌”这一操作没有任何影响,由此,该观点认为,在方法权利要求已经限定“搅拌”操作时,对其进一步限定“搅拌设备”没有限定作用,而若上述搅拌主体为搅拌机,则其带来的操作明显能够区分“用铁锹”带来的“搅拌”操作,因此,搅拌即对“搅拌操作”存在隐含限定作用。


笔者认为,按照常理,即使同一操作主体型号相同,其带来的操作在微观层面上也存在差别,因此,后一种观点在实务中显得毫无意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结语

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及用途权利要求,三者之间存在时空联系,在时间轴上,产品权利要求处于时间轴上的某一时间点,方法权利要求处于以产品为终点之前的时间段上,而用途权利要求处于以产品为起点之后时间段,可通过判断技术特征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是否对应或者落入该类型权利要求对应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来初步判断该特征对权利要求属于何种类型的限定。


制备方法的技术方案实质是指执行于对象之上的操作在时间维度下的集合,可见,对象以及执行于对象上的操作构成制备方法最基本的组成单元,该基本组成单元也为一种最小单位的产品制备过程,而对该制备方法产生直接限定作用的特征是操作与对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顾彩勇

律师、专利代理师

曾就职于审协江苏中心,700余件专利实质审查经验,曾任室内业务组组长、室内质评组组长、部门质评组成员、部门业务指导组成员,参与企业项目及多项个人技术综述项目。擅长材料,通信,半导体,机械等领域专利事务,主要参与和负责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patentics金牌检索分析师,曾为oppo、丽珠医药、敦骏科技等客户提供过法律服务,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过硬的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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