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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发布

发布于:

2020-04-16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发布。

 >>>  一、立足审判职能,加强典型示范,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

统一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是法庭设立的重要目标。2019年,法庭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形成了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标杆性判决,建设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进一步推动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立足审判职能,公正审理案件 


2019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结案率73.7%。其中,受理民事二审实体案件962件,审结586件;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41件,审结142件;受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481件,审结446件;受理其它类型案件261件,审结259件。


1.案件数据统计分析

(1)案件来源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1684件。其中,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为1678件,占比99.6%,一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为6件,占比0.4%。
就案源地区分析,案件排名前十位的分别为:

上述数据大致反映出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并表明:越是经济发达地区,涉技术类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越活跃,相关纠纷也越多。

(2)案件类型统计分析

在法庭受理的962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

其中,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分别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47.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4.3%)、涉计算机软件纠纷(14.8%)。

在法庭受理的241件行政二审案件中,行政授权确权类案件230件,行政处罚类案件7件,其他行政案件4件。


其中,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分别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33.2%)、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9.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3.7%)。

(3)裁判结果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审结二审案件1174件。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731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28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71件,调撤率为29.9%,以发改方式结案的为92件,发改率为7.8%。法庭发改的92件案件中,民事二审实体案件6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21件,行政二审案件5件。


在法庭审结的586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236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2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71件,调撤率为48.5%,以发改方式结案的为66件,发改率为11.3%。

在法庭审结的142件行政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为126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11件,以改判方式结案的为5件,改判率为3.5%。

在法庭审结的44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以维持原审裁判方式结案的有36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56件,以撤改方式结案的有21件,撤改率为4.7%。

(4)审理周期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73天,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9.4天。法官人均结案39.2件。
 

(5)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统计分析

2019年,法庭共受理174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法庭共审结98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其中,审结的实体案件为35件,外方当事人胜诉(包括部分胜诉)21件,港澳台方当事人胜诉3件,内地当事人胜诉11件。

2.案件特点分析

(1)整体案件特点

2019年,法庭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整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涉及技术领域广,社会影响大,程序交织案件多,审理周期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

第一,涉及技术领域广。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医药、基因、通信、机械、农林业等诸多与国计民生、前沿科技、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领域。

第二,案件社会影响大。一是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较高,权利人一审主张侵权赔偿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案件有17件,过亿元的有3件;二是案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医药专利等前沿科技和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

第三,程序交织案件多。法庭受理不少竞争性互诉案件,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相互提起多个民事、行政诉讼,涉及不同审级、不同程序的关联案件多。法庭从审理程序、裁判尺度、统筹调解等多方面着手协调处理,成效较好,2019年审结的二审案件调撤率达29.9%。

第四,案件审理周期短。由于民事与行政程序交织、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等多方面因素,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法庭2019年审结的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第五,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8.9%,有部分案件属于当事人之间跨国诉讼的一部分,与国外专利侵权诉讼相互影响。法庭坚持对中外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依法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第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明显。运用诚信诉讼机制,在拒不履行文书提出命令、故意毁损被保全产品等情形下采取不利于该行为人的事实推定。在审结案件中,权利人胜诉案件占比61.2%。

(2)专利民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侵权判定为主要争议的案件较多。权利要求解释关系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与侵权比对的结果,法庭通过个案裁判在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捐献原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多起案件涉及等同侵权判断问题,如何在维护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同时,给予专利权人以公平保护,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第二,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为最常见的抗辩事由。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案件占比最大,争点多集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等方面。现有技术抗辩的提出较为随意,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才首次提出该抗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重。

第三,具有商业维权色彩的关联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表现为权利人以同一专利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商业维权,所涉专利多为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人多为居于商品流通环节下游的小型销售商。

(3)专利行政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专利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发明专利、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多。三种专利类型中,最具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的案件数量,在无效宣告和驳回复审案件中均居于首位,体现了创新主体和相关公众对专利价值的重视。在技术领域方面,机械领域的案件总数最多,但在无效宣告案件中,电学领域与机械领域的案件数并列最多,其中不乏通信技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纠纷。化学领域的无效宣告案件虽总体数量不多,但普遍集中于医药、生物技术等重要产业领域。

第二,多数案件以创造性判断为主要争点。涉及创造性判断的案件共92件,在审结的专利行政案件中占比约70%;在撤改一审裁判的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占比80%。法庭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注重通过“三步法”判断非显而易见性,规范商业成功因素等辅助判断的适用,对化合物药物新晶型、涉保藏生物材料等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进行探索,确保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保护。

第三,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较多。在审结的57件专利驳回复审案件中,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占比75%以上,绝大多数因不具备创造性、少数因不具备实用性或不符合授权主题而被驳回。因错误理解专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而导致起诉不予受理的10件案件中,申请人均为自然人。

(4)涉计算机软件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计算机软件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计算机软件案件主要包括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两类。其中,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占全部计算机软件案件总量的80%以上。

第二,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尤其是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开发成果是否交付、交付内容是否符合约定、履行中的变更是否已经达成合意、迟延履行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

第三,审理难度差异大。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软件侵权的技术事实争议较大,则往往涉及复杂的源程序比对,审理难度很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计算机软件合同案件中,如果合同约定模糊、有关履约标准难以确定,则审理难度较大;反之则审理难度较低。

(5)管辖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管辖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较多。基于诉讼策略、管辖规则复杂性、管辖连结点更多等因素,被诉侵权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有更大争辩空间。

第二,新难问题较多。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共谋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垄断纠纷的管辖连结点,未起诉销售商的情况下能否将网络平台商作为管辖连结点,确认不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可否作为管辖连结点,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伴随科学技术、商业模式以及维权实践的不断发展,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呈现出日趋复杂与多样化的特点。

第三,司法态度较宽容。法庭审结446件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以撤改方式结案的仅为21件,占比4.7%。出于保护权利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及适度促进司法竞争的考虑,法庭对权利人选择案件管辖连结点持较为宽容的司法态度,尊重权利人对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6)其他类型案件特点

法庭审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涉及的品种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玉米、水稻、蜜柚、花卉等;
第二,技术事实的查明难度较大,尤其是“同一性”的判断难度较大;
第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元化,如诉讼主体资格、品种权保护范围、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赔偿数额等。

法庭审理的技术合同案件,多数以违约行为的审查认定为审理重点,技术事实的查明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多具有重大影响。

法庭审理的涉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程序问题较多,程序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树立标杆案例,发挥示范作用 


法庭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庭充分利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集中管辖的优势,打造出一批有社会影响力、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价值的标杆案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019年3月27日,知识产权法庭由庭长罗东川、副庭长王闯等五人组成合议庭敲响法庭“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厦门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法国某清洗系统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从立案、开庭到结案送达,案件审理过程用时仅50天。该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先行判决问题,具有前沿性。通过该案,法庭明晰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价值,明确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并存适用的条件和规则。该案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2019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

以“第一槌”为样板,法庭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特性,通过个案智慧总结类案经验,树立了一批标杆案件。

如在机械领域,上诉人无锡某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所涉专利为“肝病无创诊断仪”,该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同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等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

在医药领域,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某大学医学中心等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的发明为前沿生物基因技术药物,法庭厘清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标准的关系,促使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判断标准回归核心和本质,并对如何在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给出了明确指引。

在通信领域,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所涉专利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该案以网络通信领域的技术特点为重要考量因素,确定了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即构成侵害方法专利权。

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所涉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该案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等问题确立了裁判规则,指出在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的情形下,应审查被诉侵权的销售者将其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进行销售的真实意图。

(三)实施系统工程,统一裁判标准 


一年来,法庭建设和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形成专项规范、分段保障、严管重点的工作体系,为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提供了制度和体系保障。

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将涉及同一专利的案件原则上分配给同一法官或者合议庭,保障裁判标准统一。

在前端梳理方面,采取系统比对、人工复核等多项措施识别类案,将涉及相同专利的民事案件、民行交叉案件与当事人关联案件等类案集中分配给同一合议庭。

在中间把控方面,完善法官会议制度,法庭全年召开了34次法官会议,统一了120个裁判规则,并印发《法官会议纪要摘编》和《办案提示》,使法官及时掌握重要裁判标准和类案办理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庭讲坛”“新知大讲堂”等平台,推动法庭内部形成裁判共识;举办“知识产权法庭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班”“全国法院技术类案件审判实务培训班”,加强对下指导和裁判规则的向下传导。

在末端审核方面,发挥法官会议对标杆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把关作用,实施文书评查制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在重点案件方面,建立大要案专报和指导机制,编发28期《知产法庭工作信息》及特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  二、深化机制改革,推动智能办案,进一步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作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审理全国范围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门化司法机构,法庭锐意进取,勇当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队伍能力,全方位多措施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一)发挥制度优势,创新审理机制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推进改革。一年来,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方面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

实行集中统一管辖制度和中国特色“飞跃上诉”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法庭集中统一管辖全国范围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无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由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法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上,跨越了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这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也凸显了中国最高司法层面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

探索涉及同一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

我国专利制度采用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的二元分立体制,该体制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

一方面,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往往受到行政无效程序的影响和制约,程序交叠造成维权周期延长和维权结果反复;

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能利用分立程序做出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在无效程序中以限缩的保护范围争取获得确权,而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以扩大的保护范围获得侵权认定中的优势,从而“两头获利”。

法庭充分利用审理权限集中的优势,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建立涉及同一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从机制层面解决专利诉讼周期长、权利人就同一专利在不同案件中对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问题。

具体做法是,法庭汇总涉及相同专利的民事、行政案件信息,转递至专门受理专利行政诉讼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协调案件审理进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对于已进入二审阶段的此类案件,法庭在“前端梳理”识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破解“二元分立”问题的审理机制。

建构“1+76”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建立统筹联动机制。

全国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以法庭为上诉机构的“1+76”审判格局已初步构建,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线”,逐步发挥出统筹联动机制的优势和整体效能。一年来,法庭以统筹联动机制为依托,扩展纠纷化解渠道方式,跨区域调解80个专利侵权案件,实现了“庭未开、案已结,人未走、事已了”的良好效果。如在上诉人佟某、宁波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某器材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庭了解到该案当事人就涉案专利与相关专利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尚有其他未结案件,遂联系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协调合作、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推动涉及三地两级法院的8个案件一揽子化解。在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庭在江苏、四川、重庆等地高级法院的支持下,跨地域、跨程序一揽子化解7件一审、二审与再审案件。

实行全国范围巡回审判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探索“知产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模式,建立“勘验+庭审”案件审理机制,到纠纷发生地或者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纠纷就地就近从快解决。

一年来,法庭赴南京、深圳、济南、郑州、格尔木等地,对潜水泵、大型丝印机等不便运输的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共完成23个案件的现场勘验和巡回审判,方便了群众诉讼,丰富了“枫桥经验”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如在上诉人东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某电路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诉侵权的大型丝印机不便运输,且被诉侵权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50余项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故合议庭决定到位于珠海的工厂现场进行侵权比对,并在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在查明技术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首先,牵头筹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库”,汇集全国各地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360余人,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其中既有人民法院聘任的技术调查官,也有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兼职、志愿者等形式的技术调查官与技术咨询专家,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人才来源单一、领域不均、供应不足的问题。

其次,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技术调查官,或参照该规定调派技术咨询专家。共享机制与专家库协同发力,使技术调查人才通过统一调派在全国范围内按需流动,发挥既有资源的最大效用。

2019年7月,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庭调派一名机械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2019年11月,法庭应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申请,综合考虑地域、领域、人员等情况,通过“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库”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调派一名生物医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作为心血管的标志和治疗靶的1L1RL-1”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

2019年12月,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积极调派计算机软件领域技术调查官,协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审理,本案复杂的源程序事实问题得以正确查明,当事人在新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最后,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技术调查官工作认知习惯差异大、参与诉讼细节规范不统一等问题,法庭牵头组织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天津、深圳、南京、苏州等地知识产权法庭共同编写,发布《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2019)》,为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工作指引和范式。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智能办案 


信息化技术是提升司法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法庭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在裁判规则数据库、科技法庭、远程质证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未来发展进行了统筹规划。

第一,建立以法律适用具体规则为中心的新型裁判规则数据库。

首批上线的裁判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国法院典型案例,以及法庭2019年审结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由法庭法官提炼、撰写,再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使用者在该数据库输入关键词,即可获得以“规则脑图”和“规则列表”两种形式展现的相关裁判规则。这一展现形式,是根据案件的类型、领域等特点,按照法律逻辑予以构建,呈现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区别于通常的简单罗列形式,可引导使用者主动学习并掌握相关规则。该数据库既可运用于辅助类案审理,也可运用于检验审判质效。目前,裁判规则数据库试运行版已经完成,即将正式上线运行,为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智能审判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建设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语音识别技术与电子签名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科技法庭。

开庭时,法官席的信息化终端与办案系统连通,法官可调阅电子卷宗资料。终端内嵌同步圈画技术,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均可通过各自终端用不同颜色的线条、色块在证据上进行标记,实现同步圈画。科技法庭还可运用AR技术,通过AR眼镜的现实增强技术将电路布图等比较微小、结构精密的证据投到大屏上,便于查看细微结构。科技法庭的语音识别技术与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将语音转换为文字实时生成庭审记录,并以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字,通过一次电子签名即可实现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均完成签名。

第三,利用高清视频远程传输技术进行远程质证。

对于不便移送的证据,法庭通过高清视频远程传输技术进行远程质证。在上诉人北京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某激光管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玻璃易碎品,不便远途运输,法庭与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沟通协作,实现了证据的远程实时展示与质证比对。

第四,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未来发展。

法庭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信息化建设目标和思路,提出了“一个平台”“两个服务”“三个场景”“四个连接”“五个重点项目”的建设思路,打造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法庭智能化办案系统。

“一个平台”是指法庭电子诉讼平台,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

“两个服务”是指坚持服务人民群众、坚持服务审判工作。

“三个场景”是指将信息化建设成果体现在诉讼服务、科技法庭、大数据分析平台三个场景中。

“四个连接”是指连接有关下级法院、外部单位、当事人、社会公众。

“五个重点项目”是指裁判规则数据库、大数据分析平台、外部数据交互平台、两级协同平台与远程庭审系统、知产法庭云。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队伍建设是审判事业行稳致远的基础和保障。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兼具专业性、前沿性和国际性等特点,审判人员既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有高超的业务能力,还需有慎独慎微的廉洁品质,方能有效提升司法能力,成为审判质效提升的人才保障。

法庭下设8个合议庭以及诉讼服务中心与综合办公室,共140名工作人员。法官42人,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37.5%为博士研究生学历,22.5%有理工科背景,17.5%有海外留学经历。部分法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选派,多数法官是从全国专利审判较为成熟的地方法院借调,还有3名法官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来法庭交流。法庭的审判队伍,经过层层筛选,实现了优中选优,是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沙场点兵”。法庭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高标准、严要求、多渠道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精通法律、熟悉技术、既理解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视野的审判队伍。

第一,加强政治建设,提升队伍凝聚力。

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提升队伍素质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弘扬正气,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各位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法庭干警在新时代新环境有新担当新作为。

第二,加强业务建设,提升队伍履职能力。

根据知识产权领域思维活跃、知识更新快、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法庭积极创造条件,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与外语能力培训,提升队伍履职能力。一年中,举办两期全国审判实务培训班,深入讲解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促进全国条线工作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搭建“新知大讲堂”“法庭讲坛”等高质量常态化学习平台,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到法庭授课,并向地方法院同步直播,提升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组建法庭外语工作组,开展线上线下日常外语培训,翻译域外裁判及前沿学术文章。法庭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榜样作用,发挥以点带面的“领头羊”作用,努力成为全国法院技术类专业审判队伍的熔炉和学校。

第三,加强廉洁建设,锻造作风过硬队伍。

一方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借助新媒体,探索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教育管理全天候”党建工作法,以“党员之家”“学思践悟”“知否,知否?”等不同主题的线上互动微平台,以及“党建园地”宣传廊等线下学习教育平台为媒介,以立体化、年轻态、互动性为导向,搭建党建学习平台,紧贴工作实际设置学习内容,采取互动问答、互教共享的方法检视学习效果,打造喜闻乐见的党建品牌,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旗帜》杂志举办的第二届党建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百优案例”。另一方面,建立以《知识产权法庭关于从严治庭防范风险的意见》为统领的“1+N”制度体系,形成规章制度50余项,采取发送“知产家书”等创新形式,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推动形成良好的廉政生态。
 


 >>>  三、推进司法公开,开展国际交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对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有着极高的要求。法庭在社会关注、国际瞩目中诞生,秉持高度的自觉性、崇高的使命感,主动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使国内外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法庭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与实践。

(一)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法庭以司法公开为核心,以司法宣传为抓手,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以司法公开为核心,依法充分公开审判信息。

法庭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公开平台,实现审判流程的全方位公开。

在庭审公开方面,法庭以公开、直播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案件的庭审过程既可以在互联网上实时观看,也可以庭后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查看录像。重大案件全流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对于依法应予公开的裁判文书,法庭及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为提升公众对裁判的认知度,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均附有裁判要点,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裁判观点、裁判结果均予以简要释明,以清晰、理性的释法阐理让正义讲得明、看得见。

以司法宣传为抓手,全方位展示法庭工作情况。

2019年3月27日,法庭的“第一槌”案件开庭审理,经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媒体进行全媒体直播和广泛报道,庭审网络直播第一时间观看量达1800余万次。

4月下旬,法庭举办“公众开放周”“知识产权保护集中开庭周”“法官进校园”等一系列活动,邀请来自社会各界的公众和媒体记者参观法庭,体验诉讼材料电子递交、典型案例线上检索等智能化系统,旁听公开庭审;安排法官走进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高校,宣介法庭的基本情况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

12月9日至13日,法庭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对6件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旁听的业界人士表示:“旁听庭审让我感受到了知识产权法庭审判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法庭还充分利用中英文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各类司法信息,共计发稿390篇,点击量1601.2万次。

(二)开展国际交流,增强国际影响力 


法庭通过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功做法,同时向世界讲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一年中,法庭共开展外事交流活动32次,其中接待来访18次,出访8次,参加国内涉外活动6次。

第一,加强交流互鉴,“迎进来”充分展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形象。

自成立以来,法庭坚持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先后接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国际法院等组织到庭参观座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法庭揭牌成立时发来视频表示祝贺,认为法庭的成立“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庄严承诺,表达了中国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公正高效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会长克雷格•艾伦来法庭参访时表示,法庭的设立“对于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执行董事丽莎•约根森参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法庭有素质非常高的法官,案件的审理会很有效很全面,会对以后的判决一致性有很大的影响。”

国际法院院长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到访时表示,“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们都会非常关注知识产权法庭所做的判决。……法庭必定会对于知识产权中具有争议的热点问题有自己的判断,比如药品可及性与强制许可、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等。我相信发展中国家会尤其关注中国在上述类似问题中的作用和采取的路线。”

古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鲁本•雷米希奥•费罗到访时表示,“最高法院的各个法庭就各种类别的案件进行专门的数据处理,进行案例的汇总以及检索,这非常具有学习借鉴意义。最令人称道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使用,让这些高科技的技术进入到法庭来帮助法官对高技术类的案件做出更为正确的审判,这是非常好的应用。”

第二,坚持国际视野,“走出去”用心讲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

法庭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展示中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宣传中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争取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认知、理解和认同,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2019年5月,法庭副庭长王闯率中国专利法官代表团一行8人,赴法国、卢森堡和德国进行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题交流,向欧洲知识产权司法和实务界介绍法庭的设立与我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发展,传递了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

2019年6月,法庭副庭长周翔参加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中、日、韩三国分会联合主办的“2019AIPPI中日韩三国分会交流会”,并做英文主旨演讲,全面介绍法庭的机构设置和创新工作机制,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发展。

一年中,法庭还有多位法官“走出去”讲述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如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进行英文宣讲,赴英国参加2019年度AIPPI世界大会“模拟法庭”活动,赴瑞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法咨询委员会会议,赴西班牙参加欧盟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知识产权调解大会”,赴新加坡参加知识产权周活动全球论坛,赴南非参加“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者协会”年会,赴韩国参加WIP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继续教育课程”,等等。
 


 >>>  四、加强调查研究,统筹推进合作,进一步加强国家战略司法保障


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与经济社会文化高质量发展,对提升国家战略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法庭充分利用案件数量多、涉及技术领域广的调研优势,结合司法审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服务决策并提出立法建议,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的构建,形成保护合力,促进中央决策和国家战略精神落地生根。

(一)加强调查研究,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第一,起草编制了《知识产权法庭发展规划(2019-2021)》,对法庭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基础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统筹谋划,推动法庭长远发展,确保中央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推进各项专题调查研究。

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技术领域的大量案件为调研工作提供了优质资源,法庭以审判团队为基础,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与法官的研究兴趣,围绕专利法修改、反垄断、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G技术、植物新品种等战略领域与重点问题成立调研小组,开展专题调研。已形成《关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建议》《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裁判文书分析情况的报告》《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及专利无效循环诉讼实证研究》等9项调研成果,并就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改革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立法的建议》。法庭还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交流合作,就标准必要专利等问题开展调研,研究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审判规则。

第三,植物新品种调研取得可喜成果。

法庭被农业农村部评为2019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集体。为提高中国种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种业发展及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司法保障,法庭在审理好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梳理全国法院近十年审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形成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裁判十年综述;与农业农村部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联合调研,赴湖南、海南两省实地考察,为湖南种业硅谷、海南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的建设建言献策;基于调研掌握的农情、种情、维权实情,围绕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保护的紧迫性等问题,撰写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专题调研报告。

(二)推动构建保护共同体,形成保护合力 


第一,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合力。

自成立以来,法庭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等沟通合作,不断提升交流与合作水平,推动形成多方合力,积极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双方就电子送达、远程交换证据、数据共享等工作基本达成一致,并确定了数据交换方式。为确保互相提供的数据内容能够稳定快速交换,双方将进一步研究交换数据的专线连接方案。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的合作。法庭与农业农村部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开展联合调研,受农业农村部邀请参加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研讨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研讨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评审会等会议。法庭亦邀请农业农村部专家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题讲座。双方研究建立沟通合作的长效机制,合力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加强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合作。就禁止垄断协议及反垄断执法规章的制定,法庭积极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庭法官受聘担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大数据与反垄断会议等,为反垄断竞争政策及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加强与律师协会、学术界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形成知识产权法治保护合力。

2019年5月2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参访法庭,围绕法庭的建设发展、相关立法的完善、诉讼体验的优化等问题,与法庭法官座谈交流。

2019年11月23日,法庭庭长罗东川应邀出席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介绍法庭情况,并围绕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发表演讲。

法庭还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等专家学者,为法庭干警讲授课程,并研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相关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法庭探索与高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提供司法实践资源助力高校人才培养。

第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凝聚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法庭注重通过交流汇聚社会各界智慧资源和专业合力,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质和效率,整体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法庭以各项司法宣传活动为契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观摩庭审、交流座谈。一年中,法庭共接待63批970余人次参访,其中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全国及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9人次。法庭的调研小组就涉外专利案件管辖及法律适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问题,先后与多家科技创新企业、专利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意见与建议,与社会各界携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  结束语

 
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实现过程中,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基本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承载着重要历史使命,也对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历史节点,法庭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畏艰险,不惧挑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点击获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英文版全文)

《Annual Repor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2019)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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