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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新冠疫苗知识产权和技术,能实现吗?
2020-10-29
在共享经济的时代,人们可以享受各种便利,比如:共享单车、共享wifi、共享充电宝等。现在,某些国家则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出了强烈呼吁,要求WTO同意共享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和生产技术。
图片来源:WTO官网
《TRIPS协定》第31款:
成员国可以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豁免“尊重专利权持有人权利并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的义务。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无需与权利持有人谈判磋商,只需迅速通知即可。
其实不然,想要免费使用专利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使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意根据《TRIPS协定》放宽限制,也需要得到专利拥有者的应允才能免费使用专利。
那么,提议共享疫苗专利权的背后,又存在哪些现实原因?
首先,对于疫苗专利权持有人来说,疫苗的研发成功率相对较低,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为了保障研发者的利益,专利保护应运而生,其保护期一般为20年,在此期间,除非专利拥有者自愿授权,否则随意仿制或使用该药品专利均涉嫌专利侵权。
但是,对于一些没有疫苗、没有能力研制疫苗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自然希望通过WTO的《TRIPS协定》和公共干预以低成本实现新冠疫苗的普及,以应对紧急的公共需求。
当面临拯救生命和保护智慧成果的两难境遇时,各国都提出了哪些“特殊”的专利规则?
尽管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早就给专利进行了定义,指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所拥有的独占权利保护期为20年,而且其可以阻止任何人来使用自己的专利产品。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强制许可制度”可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技术尤其是基础药品的普及。
【印度】
——《1970年印度专利法》
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84条的规定,在某件专利授权期限满3年后,只要上述专利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向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
· 该专利发明未能满足向公众提供充分信息的要求;
· 公众无法以一个合理且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该专利发明;
· 该专利发明也未在印度境内投入使用。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世界药房”印度来说即使第三方获得了强制许可,该专利的所有人仍拥有相关的专利权,并且可以依照强制许可协议从使用其技术的厂商处收取费用。
【印度尼西亚】
——《有关政府专利实施程序的第77/2020号总统条例》
《有关政府专利实施程序的第77/2020号总统条例》的新法规被认为是印度尼西亚对新型冠状疫苗研发的预先回应,于2020年7月8日正式生效,并规定了出于紧急公共需求的原因,印尼政府可对涉及如下产品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南非】
——《有关医药品的物品控制修正法》
1997年,南非曾为了便于HIV患者购买便宜的药品制定了《有关医药品的物品控制修正法》,该法赋予南非保健部部长批准医药品的平行进口和强制许可权的权限。
【中国】
——《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细则》第五章
在中国,“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的重要手段,在《专利法》中亦被提及,并在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五条指出: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同时,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自身权益,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指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将不丧失新颖性。
目前,作为在新冠疫苗研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疫苗已经成功进入临床试验。对于疫苗的分配和使用,中国不会谋求垄断、买断疫苗和抗疫药品,并明确表示,中国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愿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作出中国的贡献。
其实,知识产权保护与拯救生命可能并不相悖!
图片来源:武汉病毒所官网
长久以来,我们一直相信如今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必要的,为此在今年年初时,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就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这是当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效抗疫的最佳做法,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原研药专利问题而导致的“天价药”现象,于民有利。
目前,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已经成为欠发达国家疫情患者们的希望所在,这些规定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国际标准?是否能保障公共的医疗健康事业?仍需通过世界各国不断在知识产权方面深入合作与协商,才能给出答案。
来 源:WTO官网、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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