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将取消预审备案资格
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近期,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别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将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同意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
(四)委托被浙江中心暂缓或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
(六)如有需要,浙江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
(七)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一年内超过5件;
(八)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九)其他不规范行为。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原则上在收到浙江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不经说明未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正式申请;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浙江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三)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仍然存在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48小时(以工作日计算)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其他不规范问题。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缓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50%;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率超过50%;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
(三)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四)为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五)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一)备案主体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列入非正常申请核查清单;
(二)备案主体存在重复专利侵权、假冒专利、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三)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浙江中心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相关情形消除后,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