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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案例三:屡败屡战定能取胜

邓云鹏、旋杰豪、方昊佳

发布于:

2025-12-12 13:43

【案例基本信息】

专利号:ZL 200510137677.0

发明名称:USB应用装置

专利权人:宜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邓云鹏,华进联合商标代理有效公司,代理无效请求人

 

一、案例背景

专利号为200510137677.0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在获得授权后,先后被提起了七次专利无效请求,对应的编号分别4W100500、4W100735、4W101446、4W101512、4W101842、4W102164、4W102271(部分无效请求未检索到无效审查决定,可能因为中途撤回了无效请求),到第七次也就是华进知识产权代理的最后一次无效请求才被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之所以被多人多次提出无效请求,是因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广泛应用在产业中,人们日常生活中用到的很多超短的USB信号收发器就使用了该技术。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费的方式收取行业内多家业者的权利金,因而成为“众矢之的”,被多次提起无效。通过下表2-3中的海关备案信息,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的重视。

2-3 涉案专利的海关备案信息

备案号

P2011-20963

审批意见

已审批、核准

备案状态

生效

备案有效期

2011-03-24到2021-03-23

 

二、案例事实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USB连接头及USB应用装置的构造缺点,设计出一种新颖的USB应用装置,不但可有效缩小USB应用装置的长度,又可增加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同时连接头的外壳层及USB模块外壳层选择相同材料,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以减化USB应用装置的制造流程及降低制造成本”。

截至华进知识产权受托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时,可以检索到两项无效审查决定(对应三次无效请求),相关信息如下2-4

2-4 无效审查决定


经过上述多次专利无效请求后,涉案专利仍然有下述两项权利要求处于有效状态:

“1. 一种USB应用装置,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的连接头,其中,该连接头内包括一外壳层包围的承载板,该承载板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该承载板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该连接夹层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底表面与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该承载板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该板底夹层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连接的支撑构造或前端保护层或该支撑构造与前端保护层的组合,该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USB应用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接头的外壳层以一非金属材料制成,该USB电子应用模块内设有一应用电路板,该承载板是一电路板所制成的PCB承载板,该应用电路板与该PCB承载板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该USB电子应用模块外包围有一模块外壳层,该模块外壳层与该连接头的外壳层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USB应用装置缩减了USB应用装置长度,增加了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同时通过单一连接头内增加设置有其它数据传输线路,提高了USB应用装置的信号传输频宽及传输速度,其保护塞可以直接插入承载板顶表面及外壳层所预留的连接夹层内,不仅可达到保护连接头之目的,也可有效缩小USB应用装置的整体体积。最后连接头的外壳层及USB模块外壳层选择相同材料,并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减化了USB应用装置的制造流程及降低制造成本。”。

三、办案策略

华进知识产权的专利无效代理团队(下称“华进团队”)收到委托人无效涉案专利的意向后,即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和分析。在查询到涉案专利已经被多次提起无效请求的背景下,通过分析之前的无效审查决定,发现最近的审查决定(2012年11月21日作出)虽然已经引用了较强的对比文件,且审查决定对未被无效的权利要求的陈述为“请求人未提及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的技术方案、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技术方案不予评述”,但是截至华进团队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时(2013年6月17日),上一无效决定请求人仍未提出新的无效请求,可见并非只要再提出请求即可轻而易举全部无效。为了保障华进知识产权的委托人的利益,并不能仅仅沿用上一无效决定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补充提出未被无效方案的无效理由即可,而是应该全面分析涉案专利并争取所有无效可能性。

经过全面分析讨论后,华进团队根据涉案专利申请日时实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如下情形:

1)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说明书(涉及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部分无效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人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一)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求情保护的范围。

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中,聚合物包括高聚合物及低聚合物,然而,塑料是高聚物中的一种,因此可以得知,聚合物包括塑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有“包含”关系的技术特征,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以该理由无效该权利要求可能性较低,但是作为文件本身的缺陷之一应当提出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对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授权后产生此类缺陷。

(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前所述,涉案专利提出要解决“增加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这一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为“该板底夹层217内部可用来设置至少一电子组件24或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该电子组件24可设计为另一组可增加工作效率和功能的工作组件;而板底数据传输线则可增加传输功能,通过这个来增加USB应用装置20的工作效率和功能”(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二段)。

然而,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是如何采用该电子组件24来增加工作效率和功能的,即,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电子组件24的具体电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知如何解决“增加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的技术问题。USB各版本最大传输速率及协议推出时间如下:

USB1.0:1.5Mbps(192KB/s)   1996年1月

USB1.1:12Mbps(1.5MB/s)    1998年9月

USB2.0:480Mbps(60MB/s)    2000年4月

USB3.0:5Gbps(640MB/s)     2008年11月

USB的发展历史可知,每一代的升级都要花费较长时间,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2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31日,介于USB2.0标准和USB3.0标准之间,通过USB3.0的标准可知,要实现传输速率的提高或者增加工作效率和功能,需要很多非常具体的技术描述和改进方能实现,例如如下2-5USB3.0的针脚定义:

2-5 USB3.0的针脚定义

针脚编号

颜色

信号名称(A接口)

Signal name(B接口)

1

红色

VBUS

2

白色

D-

3

绿色

D+

4

黑色

GND

5

蓝色

StdA_SSRX-

StdA_SSTX-

6

黄色

StdA_SSRX+

StdA_SSTX+

7

Shield

GND_DRAIN

 

8

紫色

StdA_SSTX-

StdA_SSRX-

9

橙色

StdA_SSTX+

StdA_SSRX+

并且,从USB2.0到USB3.0并非简单增加线路并进行定义即可实现,还需更多关于电源管理、协议等等技术细节资料,比如采用了三级多层电源管理技术、新的数据包路由传输技术、改进的数据编码方式等。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涉案专利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难以仅凭“增加一个控制电路或板底数据传输线路”这样一种泛泛的描述,解决其“增加工作效率和功能”的技术问题。相反,硬盘数据接口从IDE接口(40或80条线路,外部传输率达到100MB/s)升级成SATA(7条线路,数据传输率达到600MB/s)接口的数据线大大减少了,数据传输率反而增加了,也就是说,单凭增加几条数据传输线路是不能提高效率的,数据传输效率的高低不在于线路的多少,而在于具体的控制电路和相应的数据编码方式等,而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正是缺少这方面的描述。并且,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在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中有被专利权人要求保护,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作为理由无效的成功案例不多,涉案专利虽然最终也并非因该理由无效,但是,通过上述说理过程可以明白,在申请专利时并非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越多越好,要解决的问题越多,需要的技术特征也就越多,对应保护范围反而越小。同时,罗列一些本申请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反而会带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者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三)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请求人以下述对比文件作为涉案专利不具新颖性及创造性的证据:

2-6 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

简称

名称

公开日期

D1

公开号为CN15015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2004年6月2日

D2

公告号为CN25726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003年9月10日

D3

公告号为CN26063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004年3月10日

D4

公告号为CN26169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2004年5月19日

D5

公开号为CN1459694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2003年12月3日

D6

公开号为US2004/0153595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2004年8月5日

以上表2-6中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USB应用装置(20),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25)的连接头(21),如图2-8、2-9、2-10,其中,该连接头(21)内包括一外壳层(213)包围的承载板(211),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215),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25)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23),该连接夹层(215)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215)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23)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211)底表面与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217),该承载板(211)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24),该板底夹层(217)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211)连接的支撑构造(218)或前端保护层(219)或该支撑构造(218)与前端保护层(219)的组合,该承载板(211)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


 

2-8 涉案专利的附图

 

2-9 涉案专利的附图


2-10 涉案专利的附图

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USB连接头及USB应用装置的构造缺点,设计出一种新颖的USB应用装置,不但可有效缩小USB应用装置的长度,又可增加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同时连接头的外壳层及USB模块外壳层选择相同材料,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以减化USB应用装置的制造流程及降低制造成本”。然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又可增加USB应用装置的工作效率和功能,同时连接头的外壳层及USB模块外壳层选择相同材料,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以减化USB应用装置的制造流程及降低制造成本”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问题是“可有效缩小USB应用装置的长度”。

D2公开一种内置印制电路板的通用串行总线的插头,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内置印制电路板的通用串行总线的插头,该插头充分利用USB接口插头的内部空间,将传统位于其后端的印制电路板安置在其塑料芯的内部中空凹槽空间,使得利用该USB插头开发出来的一些相关产品结构紧凑,体积小型化;且该印制电路板的一面自带镀金导线(俗称:金手指),可取代传统结构中的连接端子,省却焊接工艺,既保证装配质量,又提高装配效率”。因此,D2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D2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对比请参见下附对比表2-7:

2-7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2对比表

涉案专利代表图

D2代表图

对比分析

 

 

 

权利要求1

一种USB应用装置(20), 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25)的连接头(21),

一种内置印制电路板的通用串行总线的插头,

D2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明确记载了“将通常位于该插头后面的印制电路板直接安置在塑料芯内部的中空凹槽内,创造性地使该插头与印制电路板合二为一,使本实用新型成为内置印制电路板的USB的插头。”由此可知,内置印制电路板完全可以相当于USB电子应用模块(25)。

该连接头(21)内包括一外壳层(213)包围的承载板(211),

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215),

包括铁壳(1)与由塑芯上托(2)和塑芯下托(4)组成的塑料芯,该塑料芯中空凹槽里置放有一个印制电路板(3),

铁壳(1)相当于外壳层(213);

印制电路板(3)相当于承载板(211);

铁壳(1)与印制电路板(3)之间的间隙相当于连接夹层(215)。

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25)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23),该连接夹层(215)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215)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23)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

该印制电路板(3)的上表面印制有四条平行排列的、符合USB规范的窄长形镀金铜片(6),直接作为其下表面印制电路的引出电极,用于与USB插座实现电信息传导的连接。

窄长形镀金铜片(6)相当于第一连接端子(23);

USB插座相当于USB连接座。

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211)底表面与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217),

该承载板(211)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24),

该印制电路板(3)的下表面上设置有电子元件(5),该印制电路板(3)和其上的电子元件(5)分别承载在塑芯下托(4)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和下层槽(42)内;

阶梯凹槽的下层槽(42)相当于板底夹层(217);

电子元件(5)相当于电子组件(24)。

 

该板底夹层(217)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211)连接的支撑构造(218)或前端保护层(219)或该支撑构造(218)与前端保护层(219)的组合。

下层槽(42)是圆形、或长圆形、或椭圆形。该塑芯下托(4)的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和下层槽(42)均可为其他多种形状,主要取决于印制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分布状况以及注塑模具的加工等因素。

下层槽(42)的左右侧壁相当于支撑构造(218);

下层槽(42)的前端侧壁相当于前端保护层(219)。

(具体分析请参下文)

 

该承载板(211)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

D2背景技术公开了塑芯下托30,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公开了该承载板为印制电路板(3)。

塑芯下托30相当于塑料制成的承载板(211),而塑料是聚合物的一种,因此塑芯下托30公开了聚合物这一上位概念。

D2(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二段及附图3,如图2-11)明确说明塑芯下托(4)是扁平状、设有阶梯凹槽(41、42)的矩形体,该塑芯下托(4)的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为矩形槽,下层槽(42)是圆形、或长圆形、或椭圆形。由此可以得知,下层槽(42)是一个具有封闭侧壁的凹槽,如2-11所示,下层槽(42)具有前端侧壁及与前端侧壁相连的左、右侧壁,前端侧壁及左、右侧壁共同支撑并连接收容于上层槽(41)的印制电路板(3)。





2-11 D2的附图

并且,涉案专利的第一实施例(说明书第6页第4端及附图如图2-9、2-10)明确记载承载板(211)为PCB电路板,并由附图4看出支撑装置(218)及前端保护层(219)与PCB电路板是分开制造,并抵接在一起的。D2中的印制电路板(3)和其上的电子元件(5)分别承载在塑芯下托(4)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和下层槽(42)内,由此可知,D2中的印制电路板(3)也与下层槽(42)的前端侧壁及与前端侧壁相抵接。

因此,D2中的下层槽(42)的左、右侧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支撑构造(218),下层槽(42)的前端侧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前端保护层(219)。

因此,D2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D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新颖性。

(四)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D1和D2不具备创造性

D1公开一通用串行端口的缆线的系列A的母连接头可连接于该公连接头(D1说明书第31页至33页,附图18及附图2),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公开的技术特征较多(请参见下附对比表2-8),因此,D1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8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1对比表

涉案专利代表图

D1代表图

对比分析

 

 

 

权利要求1

一种USB应用装置(20), 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25)的连接头(21),

一种可连接于通用串行端口(USB)的母连接头的公连接头(60),可直接固定装置于一CF卡,

CF卡相当于USB电子应用模块(25);

公连接头(60)相当于连接头(21)。

该连接头(21)内包括一外壳层(213)包围的承载板(211),

该公连接头60内包括外框(66)包围的第二承载器(64),

第二承载器(64)相当于承载板(211);

外框(66)相当于外壳层(213)。

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215),

第二承载器(64)的顶表面与外框(66)之间形成一第二空间(66a),

第二空间(66a)相当于连接夹层(215)。

该承载板(211)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25)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23),

该第二承载器(64)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CF卡电连接的金属接点(62),

金属接点(62)相当于第一连接端子(23)。

该连接夹层(215)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

第二空间(66a)与可连接于通用串行端口(USB)的母连接头相互插接,

母连接头相当于USB连接座。

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215)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23)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

母连接头的第一承载器插接于该第二空间(66a)内时,金属接点(62)与母连接头的金属接点(22)电连接,

母连接头的金属接点(22)相当于USB连接座内第二连接端子。

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211)底表面与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217),

---

---

该承载板(211)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24),

---

---

该板底夹层(217)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211)连接的支撑构造(218)或前端保护层(219)或该支撑构造(218)与前端保护层(219)的组合。

---

---

 

该承载板(211)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

---

---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211)底表面与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217);

该承载板(211)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24);

该板底夹层(217)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211)连接的支撑构造(218)或前端保护层(219)或该支撑构造(218)与前端保护层(219)的组合;

该承载板(211)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

涉案专利的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211)底表面与外壳层(213)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217),以收容电子组件,从而缩减USB应用装置的长度(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并且板底夹层(217)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211)连接的支撑构造(218)或前端保护层(219),以强化板底夹层(217)的结构强度,从而起到保护电子组件的作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第6页第4段)。因此,相对于D1,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缩短USB应用装置的长度、并起到保护电子组件作用的连接头。


 

2-12 D2的附图

 

2-13 D2的附图


 

2-14 D2的附图

D2(说明书第7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1段及第2段及附图,如图2-12、图2-13、图2-14)公开一种内置印刷电路板的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的插头【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连接头】,其包括铁壳(1)【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外壳层(213)】及由塑芯上托(2)和塑芯下托(4)组成的塑料芯,由塑芯上托(2)和塑芯下托(4)组成的塑料芯里设有中空凹槽,该塑料芯中空凹槽里置放有一个印制电路板(3)【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承载板(211)】,该印制电路板(3)的下表面上设置有电子元件(5)【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子组件(24)】,且该印制电路板(3)和其上的电子元件(5)分别承载在塑芯下托(4)的阶梯凹槽【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板底夹层(217)】的上层槽(41)和下层槽(42)内。在该印制电路板(3)的上表面印制有四条平行排列的、符合USB规范的窄长形镀金铜片(6)【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第一连接端子(23)】(同时涉案专利的第一连接端子(23)也被D1的金属接点(62)公开)。该塑芯下托(4)的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为矩形槽,上层槽(41)用于收容印刷电路板,下层槽为(42)是圆形、或长圆形或椭圆形。并且,下层槽(42)的形状可以为其他形状,主要根据电子元件(5)的分布情况等因素。

阶梯凹槽的上层槽(41)用于收容印刷电路板(3)【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承载板(211)】,下层槽(42)【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板底夹层(217)】用于收容印刷电路板下表面的电子元件(5)【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子组件(24)】,其与涉案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下层槽为(42)是圆形、或长圆形或椭圆形,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下层槽的左、右侧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支撑构造(218),下层槽(42)的前端侧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前端保护层(219),同样是为了稳固支撑印刷电路板(3),防止其变形,并保护电子元件(5)。

D2背景技术公开了塑芯下托30,相当于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塑料制成的承载板(211),而塑料是聚合物的一种,因此塑芯下托30公开了聚合物这一上位概念。

由上得知,D2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A、B、CD,且作用完全相同,因此,D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涉案专利中,以解决“提供一种可缩短USB应用装置的长度、并起到保护电子组件作用的连接头”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得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并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D1、D2和公知常识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2.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D3(4W10152无效审查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D2、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复审委员会案件编号为4W10152的生效无效审查决定确认“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外,其余特征已经被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如前所述,已经被D2公开。

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D3和D2、D3和公知常识、D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五)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2、D4、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D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一种USB应用装置,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的连接头,其中,该连接头内包括一外壳层包围的承载板,该承载板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该承载板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该连接夹层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底表面与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该承载板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该板底夹层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连接的支撑构造或前端保护层或该支撑构造与前端保护层的组合”的特征。此外,D4还公开了下述特征:

 

2-15 D4的附图

D4(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如图2-15)公开一种USB存储器,其下盖(33)的前端凸伸有一连接部(21)【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连接头的外壳层】,整个下盖(33)采用塑料制成【相当于该连接头的外壳层是以一非金属材料制成】,该USB存储器内【相当于涉案专利的USB电子应用模块】设有一PCB板(30),【该PCB板(30)的存储IC(40)所在的部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应用电路板,该PCB板(30)的金手指(33)所在的部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承载板,由D4的附图2可知,PCB板(30)是一整块印刷电路板,即,该应用电路板与该PCB承载板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该PCB板(30)的金手指(33)所在的部分收容于连接部(21)内,该PCB板(30)的存储IC(40)所在的部分收容于下盖(33)内【由D4的附图2可知,连接部(21)与下盖(33)一体成型,即,模块外壳层与该连接头的外壳层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形成】。

D4虽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的“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但是,D2说明书第4页第12行有公开“下表面印制电路”,并且该下表面的印制电路是与符合USB规范的线路连接的,也就是D2 的“下表面印制电路”是用于传输数据的线路,相当于公开了涉案专利的“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

由此可知,在D2的基础上结合D4得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并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2、D4和公知常识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2.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1、D2、D4、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如前所述,D1结合D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一种USB应用装置,包括连接有一USB电子应用模块的连接头,其中,该连接头内包括一外壳层包围的承载板,该承载板的顶表面与该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连接夹层,该承载板的顶表面设置有多个与该USB电子应用模块电连接的第一连接端子,该连接夹层与一相对应的USB连接座相互插接,USB连接座插接于该连接夹层内时,该第一连接端子与多个设置于该USB连接座内的第二连接端子电连接,该连接头内部的承载板底表面与外壳层之间形成有一板底夹层,该承载板的底表面上设置有至少一电子组件,该板底夹层内设置有至少一与该承载板连接的支撑构造或前端保护层或该支撑构造与前端保护层的组合”的特征;D4公开了 “该连接头的外壳层以一非金属材料制成,该USB电子应用模块内设有一应用电路板,该承载板是一电路板所制成的PCB承载板,该应用电路板与该PCB承载板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该USB电子应用模块外包围有一模块外壳层,该模块外壳层与该连接头的外壳层以一体成型方式形成”的特征,D2公开了“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的特征。

由此可知,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D4得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并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1、D2、D4和公知常识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3.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3(4W10152无效审查决定对比文件1)、D4(4W10152无效审查决定对比文件7)、D5(4W10152无效审查决定对比文件2)、D6(4W10152无效审查决定对比文件9)和D2、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部分无效后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复审委员会案件编号为4W10152的生效无效审查决定确认“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外,其余特征已经被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如前所述,已经被D2公开。另外,“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已经被D3隐含公开,D3在连接头11下方设置了电子元件,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连接头的下方设有板底数据传输线路,否则只有电子元件而没有板底数据传输线路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该特征已经被D3隐含公开。

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D2、D3、D4、D5、D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四、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观点及结论

合议组认为:虽然D3中没有明确公开其接头符合USB规格,但是USB应用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D3中的电子应用装置为如快闪存储器的微型存储记忆装置,通常也是USB规格的,因而在D3中应用本领域公知的USB规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D3中在接头11下方也设置了电子元件23,为了维持电路板下方空间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该空间中设置支撑构造或前端保护层或两者的组合形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D3虽然没有公开电路板12的具体材质,但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印制电路板的制造材料包括有机树脂、增强材料、铜箔等,即使用塑料或聚合物的电路板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 在D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上述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的技术方案,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承载板的材料是塑料或聚合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D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D4公开了一种便携式USB存储器,其上盖10和下盖20的材料可选用各种塑料或金属材料(参见D4说明书第3页第5行),其中塑料材料具有绝缘作用,金属材料具有金属屏蔽的作用,两者都具有物理防护的作用。因此,在D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D4公开的塑料材料制造连接头的外壳层,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技术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该电子组件是一板底数据传输线路"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附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案例意义

该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被全部无效的结论,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

从无效历程可以看出确实是屡败屡战,一方面专利无效是一个考验耐心的过程,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一般不太容易再找到影响其新创性的对比文件,这就需要持续付出精力去检索更接近的对比文件,这既是一个“苦活”又是一个讲究经验技巧的事项,华进团队正是利用了之前的无效对比文件又检索到了更有价值的对比文件;另一方面,无效请求准备时需要非常细致,既考虑文件本身的缺陷,又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保护方案的多种组合,针对每种组合提出对应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而不能忽视掉任意一种组合,否则可能再败;最后,以侵权诉讼和无效的视角来回顾专利文件的撰写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的专利代理师不能只考虑如何授权,还应考虑如何准备未来主张权利和被无效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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