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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对专利撰写的启示(下)

方高明

发布于:

2023-12-08 18:11

来源:

华进专利事业群

3.“不清楚”
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

案例四:小i机器人VS苹果公司
小i机器人基于专利权ZL200410053749.9,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起诉苹果公司侵犯专利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
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苹果公司对该专利权提起了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专利权有效。在无效诉讼过程对该专利权发起的诉讼理由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包含了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如游戏服务器是否公开充分、清楚等。
对此,再审判决书[3]中记载的判决依据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同时,也引用了2001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规定,“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描述,但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基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以考虑:
在专利申请阶段,布局权利要求和撰写说明书实施例需要确保技术特征描述要明确清楚,对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需要提供足够的实现方式以支持,避免出现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可以适当的提供一些示例性现有实现方式作为指引,以避免成为争议焦点,延长诉讼周期。
此外,该案的独权权利要求撰写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引入了“用户”这个不属于聊天机器人系统的部分,导致维权困难,在权利要求中需要避免引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

4.多端交互
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

案例一:西电捷通VS索尼移动
西电捷通基于专利ZL02139508.X,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起诉索尼移动侵犯专利权。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入认证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移动终端MT将移动终端MT的证书发往无线接入点AP提出接入认证请求;
步骤二,无线接入点AP将移动终端MT证书与无线接入点AP证书发往认证服务器AS提出证书认证请求;
步骤三,认证服务器AS对无线接入点AP以及移动终端MT的证书进行认证;
步骤四,认证服务器AS将对无线接入点AP的认证结果以及将对移动终端MT的认证结果通过证书认证响应发给无线接入点AP,执行步骤五;若移动终端MT认证未通过,无线接入点AP拒绝移动终端MT接入;
步骤五,无线接入点AP将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以及移动终端MT证书认证结果通过接入认证响应返回给移动终端MT;
步骤六,移动终端MT对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AP证书认证结果进行判断;若无线接入点AP认证通过,执行步骤七;否则,移动终端MT拒绝登录至无线接入点AP;
步骤七,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之间的接入认证过程完成,双方开始进行通信。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4]中认为:
涉案专利系方法专利,除需要在移动终端内置WAPI功能模块外,还需要AP和AS两个设备共同作用。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系典型的“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该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多个主体共同或交互作用方可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本案中,由于索尼中国公司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而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系三元对等安全架构,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实施涉案专利。因此,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仅认定其中一个部件的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不符合上述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且也过分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当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由上述判决可知,对于多端交互的方案: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若布局的权利要求涉及多个执行主体交互过程,则很难找到方案对应的直接实施人;
在没有直接实施人的前提下,则无法确定帮助侵权者,进而无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为此,针对多端交互类的技术方案,在布局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实施权利要求方案存在对应的直接实施人,通常采用单侧撰写权利要求。
单侧布局示例如下:
通过上述单侧布局方式,对于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认证服务器,都可能存在单一主体来实施对应的技术方案,在维权阶段容易确定单一侵权主体,从而维护合法权益。

上述观点仅为笔者基于以上四件判例作出些许总结,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探讨交流。


>>>    PART 3
结 语
通过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判例,我们可以看到专利申请后需要经受住授权、确权、维权的考验。那些能够给专利权人带来战略、市场、经济等价值的专利才能称得上是高价值专利。
为了提升软件类专利的价值,笔者认为在专利申请阶段,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提升,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上述观点仅为笔者基于以上四件判例作出些许总结,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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