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 1
引 言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权作为保护智慧成果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文件,需要经受住确权、维权的考验。企业IP工作者和专利代理师该如何撰写软件类专利,从而更有效地维权?为了解答这个问题,笔者结合以下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探讨“如何更好地撰写软件类专利申请”,以期帮助更多专利工作者获得相关撰写启示。
>>> PART 2
四种不同类型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的启示
1、步骤顺序
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
案例一:来电科技VS云充吧科技
来电科技基于专利ZL201580000024.X,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起诉云充吧科技侵犯专利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
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
所述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具体包括:
云端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可供租借的移动电源的身份识别号码;
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二审判决书[1]中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租借移动电源的步骤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顺序不同,如图1所示,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现流程既保证在有可借移动电源的情况下,不会要求用户先支付押金具备租借权限,也可以保证在用户支付了足额押金具备租借权限的情况下一定能借出移动电源,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用户体验;同时,也能避免云端服务器在无库存移动电源时因接收租借指令、判断用户权限、接收及退还用户押金等操作步骤被占用系统资源,获得不同于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上述可知,对于存在不同执行顺序的技术方案若存在不同的技术效果,且在专利申请中若权利要求中未布局包含不同顺序的实现方案,则在后续维权时无法被保护到。为此,在专利申请阶段,若发明人仅提供了一种执行顺序时,需要考虑:“执行顺序是否可以调换?调换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随后,对其作出相应扩充,并在布局权利要求时覆盖到更多可能的情形。
此外,该案带来的启示还在于“布局权利要求时,不需要添加不必要的限定顺序的表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范围限缩”。
2、界面交互
软件类专利侵权判例
案例二:搜狗VS百度
搜狗基于ZL200810116190.8,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起诉百度侵犯专利权。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
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书[2]中记载可知:
搜狗科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针对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当庭演示,即在一部手机上安装百度输入法,并采用该百度输入法进行输入字符和删除字符操作,通过当庭演示能够直接确定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差异。
由该案的庭审过程及判决内容可知:
对于涉及界面交互类软件案,在专利申请时尽量采用容易做侵权比对的技术特征进行描述,在后续维权时则方便将产品所具有的特征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为侵权的取证降低难度。进一步延伸,对于一项发明创造而言,在专利申请阶段的权利要求布局尽量采用容易取证的技术特征(即可视化技术特征)描述是很有必要的。技术特征按照取证的难易程度,可以包括直观感受的技术特征、容易检测到的技术特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