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进 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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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功加入CPTPP,中国将推进哪些知识产权改革?
2023-07-06 11:09
内容提要:
一、CPTPP是什么
二、IP规则对比:商标&地理标志
三、IP规则对比:专利&未披露试验数据&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IP规则对比:知识产权执法
(一)边境措施
(二)刑事程序和处罚
五、结语
>>> 一、CPTPP是什么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披露了我国自2021年9月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来的最新进展。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中国政府近期向CPTPP成员递交了中国加入CPTPP的交流文件,并重申中国“有意愿、有能力加入CPTPP”。
CPTPP被称为当今世界上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其前身是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
CPTPP作为一个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其知识产权条款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方向。相比于目前覆盖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CPTPP要求更高的保护标准,属于超TRIPs(TRIPs-plus)的国际协定。虽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规则已符合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但与CPTPP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本文将聚焦CPTPP的“TRIPs-plus”条款,比较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与CPTPP条款最低要求之间的差异,从而分析我国将推进哪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改革措施。
>>> 二、IP规则对比:商标&地理标志
(一)在商标方面
CPTPP要求成员国建立更加健全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以确保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例如:CPTPP第18.18条规定,不得仅以标记由声音组成为由拒绝注册商标,此外,每一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注册气味商标。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注册声音商标,但还未明确允许气味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不过,CPTPP中关于气味商标的规定是鼓励性条款而非强制性的,因此允许气味商标注册也许并不是我国目前急于推进的知识产权改革措施。
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方面,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还在第五十七条中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阻止地理标志的混淆性使用,而CPTPP第18.20条则进一步强调了注册商标专有权适用于对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未经授权而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况,如在贸易过程中使用该地理标志会导致对货物产地出现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地理标志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混淆,那么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阻止第三方使用该地理标志。
鉴于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阻止地理标志的混淆性使用,我们可以通过具体司法案例来了解中国处理该类纠纷的原则。
(二)在地理标志方面
CPTPP注重地理标志不同保护模式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在第18章E节(第18.30-18.36条)中规定了具体规则,包括保护或承认地理标志的行政程序、异议和注销的理由、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或复合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日期、国际协定例外条款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原先存在商标、质检、农业三套体系,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容易引发权利冲突,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制定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实施方案,同时借鉴国际先进地理标志保护经验及规则,实现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有机衔接,必然也将兼顾CPTPP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 三、IP规则对比:专利&未披露试验数据&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在专利方面
CPTPP要求成员国为创新提供更广泛的专利保护,如第18.38条为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设定了12个月的宽限期,且适用情形较为宽松,没有限定公开的行为类型。而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仅对新颖性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且仅限于所限定的公开披露的四种方式:
(二)在未披露试验数据方面
CPTPP第18.47条规定了对农用化学品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要求至少为自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10年内。而我国2022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
可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比CPTPP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了满足加入CPTPP的要求,我国有可能延长对农用化学品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期限。
(三)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
CPTPP第18.7条要求缔约方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1991年UPOV公约),而我国加入的是1978年UPOV公约。相比1978年UPOV公约,1991年UPOV公约更为先进,是生物技术育种时代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代表。
为了推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高质量发展,2021年我国对种子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新修订的种子法立足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加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使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然而,为了全面符合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要求,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废除保护名录,将保护范围延伸到所有植物属或种;以及延长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将树木和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以上,并将其他植物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以上。
>>> 四、IP规则对比:知识产权执法
(一)在边境措施方面
CPTPP第18.76条第5款规定,关于依职权保护,可对进口、出口、过境环节中被怀疑属假冒商标货物或盗版货物启动边境措施。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对过境环节启动边境措施。
(二)在刑事程序和处罚方面
可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与CPTPP相关条款还存在较大差距,为了符合加入CPTPP的要求,我国需要将依职权保护形式的边境措施扩大到包括过境环节,以及需要对标CPTPP要求降低入罪门槛来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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