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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出了“广东模式”
2020-05-12
>>> 引 言
自2019年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零的突破后,广东已连续上市发行三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达到7.45亿元,为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广东模式”。
那么,“广东模式”具有哪些好的做法,面临哪些发展困境,又该如何选择未来发展路径?
>>> 趟出新路
回顾一年多历程,“广东模式”趟出的新路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基于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形式,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不同的形态批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操作。
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加之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开始破冰。
2018年12月,“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
2019年9月,广州开发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我国首支纯专利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兴业圆融产品),实现了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
2019年12月和2020年3月,广东又接连发行了“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
2020年4月2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蓝皮书》(下称蓝皮书),旨在介绍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面临难题、发展路径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巨峰介绍,该省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集合若干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缺乏传统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进行批量化融资,一个证券化产品会给多家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让多家企业受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了可参考、复制的新模式。
>>> 遭遇瓶颈
历经一年多实践,知识产权证券化遭遇哪些发展瓶颈?
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知差异,造成了知识产权风控难、评估难、处置难,如何在全社会层面统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基本认知,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一大难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含法律、财务等方面,导致知识产权证券产品的投资人在判断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投资价值时,须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知识。
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仍面临技术替代风险、债务不履行风险、授权人或服务机构违约风险等。
比如,知识产权存在被未来新技术超越或取代的风险,若发生技术的更新换代,原知识产权价值及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将大打折扣。
再如,在债务不履行风险方面,目前存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未依约给付许可金的风险,这将影响到发行知识产权证券本息是否能实时清偿。
在法律风险方面,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权利人破产等法律事实造成知识产权无法正常应用,影响现金流的实现,会对知识产权价值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 未来路径
总结一年多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路径在何方?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刚刚起步,目前的相关支持政策稍显滞后,不少机构还处于观望状态,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支持政策,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地方政府还应采取措施推动相关配套机制尽快落地。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服务机构共同完成,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基础资产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估值及信用增级,才能让知识产权在金融市场有效地发行证券。
但是,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评估难度远超普通资产,相当困难和复杂。相关配套机制的尽快落地,将促使越来越多的参与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等,从而有效破解知识产权评估难、风控难等问题。
在实操方面,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参与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是推进该工作的关键因素。建议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管理人制度,其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关键一环,须具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统筹经验,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宣讲、筛选券商等,并推动底层资产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
“下一步,广东将组织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家团队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巡回辅导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市筛选出一批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储备,且有意向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后备企业,不断优化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环境,推动广东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走向纵深。”何巨峰对今后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期望。
附: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
美国 USA
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历程中,“鲍伊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是第一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案例。
1997年1月,由于短时间内缺少流动资金,美国着名摇滚歌星戴维·鲍伊(David Bowie)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债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为期10年、利率为7.9%的债券,为自己的音乐发展之路募集资金5500万美元,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其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由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全额认购。“鲍伊证券”的发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把传统资产证券化局限于抵押住房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等方面的应用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首次将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范畴,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新纪元。
20多年来,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已扩展至电影、演艺、休闲娱乐、电子游戏及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科技产品的专利、时装品牌、半导体芯片技术,甚至与专利有关的诉讼胜诉费用都可纳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不断涌现,据美国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统计,1997年至2010年,美国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成交金额就高达420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超过12%。
日本 JAPAN
日本是亚洲最早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家。
Scalar证券化产品是日本首个专利证券化实例。Scalar是日本一家研发光学镜片的公司。2003年,该公司将其4件光学专利许可给松下电器公司,之后松下电器公司再将该专利权转移给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以前述专利权利金作担保发行债券筹资。Scalar公司经由证券化许可所得的资金为20亿日元。
日本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建设上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集中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速率,尽快收回研发成本,加速资本周转。日本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创新型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其以自身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同时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市场化手段向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分散。日本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都采用私募的方式,向投资者或大型投资机构发行,证券的流动性也便相应较弱,其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证券投资者难以在短期内转让,证券的吸引力也随之降低。
欧洲 EUROPE
早期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案例集中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各类体育赛事门票收益证券化等方面。之后,意大利、英国等先后将电影和音乐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1998年5月,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通过把来自阿迪达斯公司的赞助收入证券化筹得5000万美元。2001年初,英国利兹联足球俱乐部队在财务状况开始恶劣的情况下,以其未来20年的门票收入作为支持,发行了71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债券,债券持有人每年收益大约700万元。后来,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等几支球队也加入了资产证券化行列。
1999年3月,意大利Cecchi Gori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影片打包,发行债券,并以其拥有的1000多部影片的销售额、许可电视台转播的费用进行偿付,这一债券被称为“邦德债券”。
欧洲知识产权证券产品依靠市场力量得以推动。金融机构以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政府并未起到根本性作用。债券发行主体及发行中介机构资质和实力有强弱之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只能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信用增级机制,以此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等级,确保债券的成功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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