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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烟草商标能否宣告无效?
2020-08-13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声称,打造“天眼”系列卷烟产品是弘扬科学家精神,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蹭热点卖卷烟产品。令人遗憾的是,本该保护这一国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机构,当初未能及时为“天眼”申请商标保护,让烟草企业有了抢注商标的机会,这同样需要引起相关科研机构反思。
>>> 国之重器品牌保护
在国家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具有示范性,其对于“神舟”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拥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才使得其他企业或个人没有机会抢注这些商标。可见,实施大科学项目前,有关机构要有品牌保护意识,只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
不过,即使相关烟草企业已经注册并使用“天眼”,也不等于拿它没有办法。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卷烟使用“天眼”有没有不良影响呢?
(1)“天眼”变成烟草商标,对烟草起到了推销作用,其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
(2)吸烟有害健康是事实,控烟也是共识,不能让“天眼”充当烟草危害健康的“帮凶”。
“天眼”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已经说明“天眼”的推销作用很明显,而这种卷烟销量越大,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对控烟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国的吸烟者超过3亿,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烟草致死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任何有助于推动卷烟销售的行为都应纠正,国之重器名称更不能变相成为烟草推销手段。
>>> 商标注册原则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从这两点上看,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也就是说,烟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
因为像“天眼”这种大科学工程,是国家重大设施,关乎国家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应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于烟草商标。望有关科研机构及时依法维护国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权益,维护国家形象。
来 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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