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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缅甸新商标法试行期规定
2020-09-08
2020年8月28日,缅甸商务部针对新商标法的实施颁发正式发文,为了从缅甸旧有的“使用在先”原则顺利过渡到新商标法确立的“申请在先”原则,特地规定了新商标法试行期。
按照通知,为了能够在新制度体系下享有优先权,在试行期间内,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缅甸已登记商标的所有人以及虽未登记但已在当国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应当重新递交商标注册申请。
下列均可视为商标已经在缅甸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已在缅甸市场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
1. 已登记的商标
2. 原商标证书(原件)
3. 刊登在报纸上或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声明的证据
4. 已在缅甸市场实际使用的证据
5. 商标的营销与推广证据
6. 缴税收据或付款收据
7. 其他证据
发文规定,若现所有人与注册登记文件中的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商标转让或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据。
要注意的是,本次递交的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项目必须与原登记商标的信息保持完全一致,缅甸官方不接受任何商品/服务类别的扩大调整。对于相关费用和具体程序,本次发文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有待缅甸官方的进一步通知。
此外,试行期间若不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的申请人/所有人,若要递交新申请,须等到缅甸新商标法正式施行之后。
请满足上述条件的商标申请人/所有人切记按照规定按时递交申请,若错过这段试行期,势必会失去相关商标的优先权,引发不可预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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