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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创精读 | 这是卖口红的“阿玛尼”还是卖手表的“阿玛尼”?
2020-10-30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针对中国大陆商标注册规则,涉外商标注册因各地规则不同而各有差异。
“免税店的阿玛尼口红价格真香”
“啊?阿玛尼不是卖手表的吗?”
卖口红的阿玛尼与卖手表的阿玛尼都是一个阿玛尼,它还卖服装、香水、眼镜、包包……但在美妆博主和机械达人心里,显然对这个品牌有着不同的认识。
当商标结合了不同的商品,进行了不同的定位,面向了不同的受众时,消费者对它的理解自然而然的产生了差异,因此商标从业者常说:“脱离注册项目谈商标都是耍流氓”。
依据中国现行商标注册规则,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注册项目分为45个大类,是商标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如果注册项目非类似关系,即使商标相同或近似,通常也不认定为商标侵权,所以才会有长城润滑油与长城葡萄酒都是驰名商标的情况出现。
>>> 限制与保护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这种限制既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商标审查人员的精准审核,同时对在先商标专用权可进行有效的保护。但另一方面,这种限制亦导致了一些“合法蹭商标”的情况出现,当一个品牌打响之后,其他人在不类似项目上进行注册,之后或伺机高价转卖,或借着品牌效应开拓新业务,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又反过来对“正主”本身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跨类注册乃至全类注册应运而生,这是申请人面对限制性保护的一种自我防御手段。
从申请人自身发展来看,跨类注册是一种未雨绸缪。
中小企业发展成熟后,将单一产品向周边延伸,打造出企业产业链成为一种大众趋势,而已形成产业链的集团公司,也在拓展着自己的战场,传统企业纷纷触电触网、向内容和服务领域双向延伸,互联网行业则向硬件等终端出口延伸。此外,跨界合作的兴起也让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拓展,拥有更多的可能性。伴随着产业延伸,商标需求也随之扩大,单一类别无法涵盖发展需要,跨类注册成为必然。
从预防侵权角度来看,跨类注册是藏在刀鞘里的利刃。
一个品牌花费巨大成本打造成功后,恶意申请就会如影随形,一旦在其他类别被他人抢注,蹭标者就能合理合法的吃到品牌红利,例如第25类的服装品牌被他人在第18类(包)上进行抢注,后者就可卖同名包包,对于消费者来说,如何分清?
若品牌在发展前期,就已完成跨类注册,首先跨类保护过的商标,会在多个领域共同构筑一道防御墙,阻碍在后商标申请,让恶意攀附者无缝可插,其次,即使有漏网之鱼完成了注册,权利人也能运用多个类别的已注册商标对恶意攀附者提起异议、无效、侵权诉讼,有法可依的实现精准打击,斩断蹭标者的恶意企图。所以,多类别注册不仅是从企业自身使用的角度考虑,更是出于对恶意抢注行为的防范目的,在商标维权时,利刃出鞘,打击侵权。
从保证品牌唯一性层面来看,跨类注册是合理扩大专用权范围的手段。
企业成功与否,其中一个指标即是否打造出了让消费者认可的品牌。而商标,是品牌最为直观的表达,它能唤起消费者对品牌象征意义的感悟和情感连接。当消费者看到无数商品,依据商品上的商标进行认牌购物时,内心自然由商标延伸到了对这个品牌的感受,进而对比和选购。因此,为了维护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与企业的唯一对应关系,多类别注册就变得至关重要。
以可口可乐为例,在核心的第32类(饮料)上注册完成后,便开始扩大布局,延伸至第25类(服装)、第14类(首饰)、第8类(手动小工具)等,这些类别的产品与可口可乐主营业务关联度很低,之所以一早就进行布局,便是为了保护品牌的唯一性,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可口可乐”这四个字,稀释品牌影响力。
反观“长城”商标,由于使用者太多,公众在提到“长城”时,还需要以“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等带有产品后缀的形式来进行区分,品牌影响力自然受到了一些限制。
目前在中国,将“长城”做的较有影响力的就有长城电脑、长城润滑油、长城葡萄酒、长城汽车等等,当中石化投入大量财力宣传长城润滑油,或中粮集团给长城葡萄酒打广告时,其他“长城”注册商标同样享受到了这波宣传福利,与此相对的是,一旦有长城品牌商出现质量问题,其余商家也要投入成本告知消费者此长城非彼长城。
要知道,划清界限是一件很费力的事情!因此,及早通过跨类注册保护品牌唯一性,能为后期省下一大笔宣传费。
>>> 突破与打击
前述针对我国目前的类别近似保护限制,进行了跨类保护的必要性探讨。
但保护范围的限制,是否是绝对的?其实不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可以突破的,并且这种突破,给跨类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意义。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第9类)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第41类)这两个注册项目,对于游戏公司来说,哪个更重要?
通常来讲,或许后者看起来更为贴近游戏本身,但在“王者之剑”商标无效案中,蓝港在线以第9类的“王者之剑”商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成功无效了低碳客公司在第41类上的注册商标“王者之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最高院认为,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与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虽然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同类似群组,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司法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重要参考而非唯一根据。网络游戏软件本身属于计算机程序的一种,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尤其是当蓝港与低碳客两公司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高度相同的情况下,共存于具有关联性的商品和服务时,难免让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低碳客公司第41类的“王者之剑”商标无效。
其实在实际使用当中,像“游戏”这种涉及较多方面的综合产物,确实不能用一个类别简单概括。
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是载体,是游戏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41类的“提供在线游戏”是服务,是游戏运营商的核心内容;
第42类的“编程”是技术,是游戏开发者的关键所在。
这些类别对应了游戏产业链中的不同位置,却也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难将其割裂和区分开来,仅仅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将其判定为不类似领域,确实会有所偏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对分类表进行突破,更能起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作用。
“王者之剑”成功了,但“茶颜观色”企图利用跨类保护打击“正主”茶颜悦色时,却没那么顺利,不过这个失败案例,能从另一个角度带给我们一些启发。
茶颜悦色现在已经成为长沙的一张新名片,不少游客去了长沙总要打卡一杯“幽兰拿铁”,但前段时间,茶颜悦色在知产圈火了一把,却是因为商标侵权案。洛旗公司以第43类(茶馆等服务项目)的“茶颜观色”商标诉茶悦公司侵权(茶颜悦色拥有第30类“茶饮料”等项目的注册商标)。
第30类的茶饮料是如何侵犯了第43类茶馆的商标权利?
洛旗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茶颜悦色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饰、茶杯、包装、小票、纸巾、服务员的服装、坐垫等多处使用近似商标,属于侵犯了自己第43类茶馆等项目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洛旗公司的诉求。但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是基于对洛旗公司恶意的认定,并非真正出于不认可两商标的近似性以及第30类与第43类的关联度。在判决书中,法院用大段篇幅描述了洛旗公司的恶意攀附行为,并在最后写道“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注册商标侵权之诉的种种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由此可推测,若是“正主”茶颜悦色反过来以第43类商标对恶意蹭标者提起侵权诉讼,或许又是另一种结果。
>>> 结 语
其实近年来,国家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打击恶意注册相关细则和办法的制定、审查层面的严控和评审案件对分类表的突破,无不彰显出各级机关对于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和态度,在这种背景下,当权利人用跨类商标打击恶意注册者时,得到支持的概率相较以前或有一定提升。因此,面对抢注情形,权利人也不必气馁,以跨类商标打击恶意注册,扫清障碍,再及时补充递交相关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就能补缺前期布局时的遗漏,维护合法权益。
综上,无论是行政注册层面对于类别的限制,还是实务当中越来越多的突破性案例,都有其保护的侧重点,灵活运用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做到前期布局和后期维权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探索出适合品牌发展的商标保护之路。
2017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任商标实质审查员。负责审核新申请商标,经手商标万余件。2018年升任至商标审查中心签文科,负责审核一线审查员的商标审查质量。2019年入职华进负责商标审核分析及商标侵权风险评估、商标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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