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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设立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将实行“三合一”模式

发布于:

2020-12-23

我国拟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12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周强提出,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基础、审判人才基础和案件数量来看,设立自贸港知产法院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


【案件管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提出,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拟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具体包括: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海南省的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服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监督】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中级法院相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依法定程序设立后,自贸港知产法院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高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接受同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法官任免】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院长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知产法院院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合一”模式】


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管辖范围,实行“三合一”模式,与其他知产法院只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模式有一定区别,是出于何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解释,实行“三合一”模式有利于实现三种不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缓解不同判决的冲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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