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背后,有哪些利益需要平衡?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迅速增多,司法机关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循“法条中心主义”或“事理中心主义”两类路径开展司法认定。但“损害+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竞争时局限明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司法自创设规则也存在内生性缺陷......
为探索现有制度体系下互联网经营者可能存在的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充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11月19日,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承办,华进知识产权、华进律师事务所协办,广州恒成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十期“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在华进举行,活动邀请来了自法院、企业、服务机构资深专家就“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探索与分享。
在活动中,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华进知识产权总裁何冲出席活动并致辞,他们希望通过“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的交流平台能有效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带来更多思维碰撞的火花,从而形成发现、提出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机制。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秘书长尚勇主持活动,邀请嘉宾就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应对策略、隐性使用商标作为搜索竞价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研究、认定不正当竞争的两种裁判思路等主题内容进行分享交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今年7月曾发布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发布了“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面对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突出问题,华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清华律师梳理了1993年、2018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进程,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其中包括: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他提到,在网络领域,相比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链接跳转、流量劫持、竞价排名、恶意不兼容等。若要应对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等主体则需不断提升识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进行相应的合规审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防范法律风险。议题二:隐性使用商标作为搜索竞价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以最终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近年来,围绕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发生,当面对网络用户利益、经营者利益、搜索引擎利益时,如何平衡隐性使用行为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利益是需要深入考量的。在认真对比了近年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标相关案例后,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副总监王印指出: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均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虽然法院均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在判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呈现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随着技术的革新,竞争方式也随之演变,信息技术及网络平台相关企业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应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才能使更多人感受到技术带来的便捷。反不正当竞争法拥有权益保护法和行为规制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时通常有两种裁判思路,即:涉权益保护型的不正当竞争、涉行为规制型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欧阳福生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详细解析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他提到,当面对涉权益保护型的不正当竞争时,“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是判断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步骤;当面对涉行为规制型的不正当竞争时,裁判思路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大体一致,即:不确认权益,但禁止损害行为。在沙龙主题分享结束后,华进律师事务所程珂昵律师担任圆桌主持人,并邀请三位分享嘉宾就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圆桌对话,向现场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详细解答。如今,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司法实践热点和难点领域,不仅拥有“互联网专条”,还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相关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三位一体的利益观,为司法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确立了新准据。此外,竞争秩序的动态发展特征在高度创新性的互联网竞争中体现尤为显著,需要司法机关在复杂案件中谨慎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加以裁定。
在此,华进由衷感谢所有参会人员、嘉宾及领导的莅临,希望今后能在各类知识产权互动交流活动中,切实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汲取更多力量,也期待华进的专业团队能为更多相关领域工作者带来思维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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