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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IP人“卷”了吗?

发布于:

2021-12-07

2021年已临近尾声,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一员,你是否梳理过这一年IP领域的相关政策?如果没有,不妨一起来看看这一年我们都经历了哪些IP“大事件”!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在此次立法中,由于相关条件还未成熟,知识产权未能独立成编,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仍有多处可圈可点。


比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发布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将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该通知指出,《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等行为均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月1日

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件,修改条文34条。


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了修改,适当提高刑法所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明确将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10年。

3月3日

《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

2021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对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作出安排。该工作方案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严格专利保护;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和管理;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加强全链条保护;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五个方面,部署26项具体工作。

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外公布。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今后5年及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文共十九篇,六十五章。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显示:到2025年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

3月12日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发布

2021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规定了9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其中包括:

  •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6月1日

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标志着历经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完成。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总结了著作权法实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6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工作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材料应符合《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6月1日

《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的《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多年来专利导航系列工作成果的总结和凝练,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和人才管理等专项指南,以及服务要求等7个标准。

6月17日

《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发布

为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全国妇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社科院、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

7月19日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正式上线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于今年7月19日正式上线,该平台坚持公益性服务原则,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导航等综合性服务。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专项平台”入口选择“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或者在浏览器输入网址“zscq.creditchina.gov.cn”进行访问。

7月21日

欧洲专利局推出全新免费专利数据平台

2021年7月21日,欧洲专利局(EPO)推出一个免费使用的全新专利数据平台“统计与趋势中心”(Statistics and Trends Centre),基于EPO每年3月发布的“专利指数(Patent Index)”数据,为用户提供交互式、可探索的分析界面,便于用户更加灵活地发现相关趋势和关联。

7月30日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发布

为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代理行业发展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黑名单。

9月22日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布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全面部署。


纲要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10月1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10月9日

《关于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启动的通知》发布

10月9日,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联合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发布《关于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启动的通知》,该通知确定了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名单,共有20所高校入选,试点期限为2年。


名单如下: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复旦大学、江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

10月15日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

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于2021年10月15日印发。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

11月1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施行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专利质押登记服务,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11月18日

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11月18日上午,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由原先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局,变为国务院新组建的副部级国家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三个新增司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及其主要职责。

  • 竞争政策协调司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反垄断综合协调工作。

  • 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 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12月1日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将以人民币标准收取

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为: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9260元;
超出30页每页加收100元;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1390元;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2090元。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1390元。

2022年1月1日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正式施行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日

纸质商标注册证将不再被发放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第453号)


其中提到,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2022年1月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停止实施

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相关要求精神,上海知识产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同时将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待《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按新政策执行。

2022年2月1日

《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12月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这是江苏省首部科技创新立法,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21年全省设区市立法精品工程培育项目。


该条例涵盖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主体与人才、创新载体、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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