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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新规一览!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

2022-07-14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聚焦制约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等方面作了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北京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打造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将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调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述两个规定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提到:
  •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提到:
  • 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的行政行为和对海关所作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除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外,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经汕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后第三部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顺应时代发展,紧密结合特区经济社会实际,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聚焦社会关注的热点,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难点、堵点,在保护制度、机制建设、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创新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

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中提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调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决议,自2022年7月1日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适用“关于用XML(可扩展标记语言)表示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推荐标准”,即WIPO ST.26标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序列表的,该序列表电子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
    WIPO ST.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网址:https://www.wipo.int。
  • 二、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申请人仍应按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5号)和《关于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电子文件标准〉中部分特征关键词表的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八号)规定的电子文件标准提交序列表。
  • 三、专利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为核算说明书附加费用,应同时提交一份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中马(来西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2018年7月1日启动的中马(来西亚)PPH试点项目,自2022年7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7年6月30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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