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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人速看!12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发布于:

2022-12-08

2022年即将迎来最后一个月,12月起这一批新规、新政将陆续施行,其中包括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书式调整启用,以及各地颁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版权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等。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督管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1/art_75_180073.html

商标书式调整

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

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1/22/art_75_180450.html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2个类别。
原文链接:
https://www.ishaanxi.com/c/2022/1102/2629586.shtml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山西深入推进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ywdt/sxyw/202210/t20221012_7243471.shtml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自2019年实施以来,引导深圳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深圳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提升了“深圳质量”内涵。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与监督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4个增至29个。
原文链接:
http://www.sz.gov.cn/zfgb/2022/gb1265/content/post_10260860.html

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并予印发。该办法分6部分共25条,对失信行为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原文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ztfl/scaqjg/content/post_3452100.html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紧扣浙江实际,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形成了15个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制度安排。例如:为强化知识产权创新激励,规定省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奖,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创新设立知识产权奖。这是全国首个涵盖全门类、贯通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政府奖。

原文链接:

http://scjgj.huzhou.gov.cn/art/2022/11/22/art_1229562022_1668045.html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湖南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


在激励创造方面,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在严格保护方面,明确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查处,还对商业秘密、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种业知识产权、展会知识产权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设立了专条进行保护。

原文链接:

http://amr.hunan.gov.cn/amr/ztx/zscqqsx/zsywzx/202209/t20220929_29020914.html


广东省版权条例

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围绕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是推进版权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并抓住创新创造和转化运用两个关键环节,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


其中,条例首次把“激励创作”写入条文,明确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此外,条例注重版权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运用,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条例还规定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版权依法流转。

原文链接:

http://www.rd.gd.cn/zyfb/ggtz/content/post_175499.html


甘肃省专利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预警机制,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和专利发展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

原文链接:

http://www.gsrdw.gov.cn/html/2022/lfdt_1125/21652.html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于2022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制定,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3次进行修改,对全市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别专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精简。


该条例从两个方面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增加了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原文链接:

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336896269103173


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该办法共二十条,分为总则、项目申报和审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定位、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遵循原则等;强化了项目管理全过程规范化水平,明确了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范式化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申报工作便利度,明确了行业部门职责,强化了项目的实施、评估和监督。

原文链接:
http://scjg.linyi.gov.cn/info/1331/17283.htm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分新规也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faadac81d2e94aa0bd7574efc9862cd0.shtml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 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
  •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2-09/02/content_5708057.html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

自2022年12月1日起启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1031151351187.html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9/content_5729399.htm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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